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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情的完美结合——谈于欢案二审判决的社会效果

2017-06-24 刘春东 三联生活周刊

曾经炒得轰轰烈烈的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终于等来了二审判决,山东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故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这一消息虽然在微信朋友圈多有转载,但舆论却很平静,可以看出整个社会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

于欢案终审判决结果

现今社会,舆论的力量极其强大。对于某些涉及敏感话题的案件,如果法院判决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舆论的大爆炸,从而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有些起初处理不当的案件在舆论参与之后,法院又屈从于舆论的压力,缺乏理性思考,矫枉过正,对社会和法治造成“二次伤害”。

于欢案的发生有着现实的社会背景。当前民间借贷泛滥,利率畸高,非法集资,非法讨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案件时,尤其是刑事案件,不应当拘泥于案件本身的评判,而应放眼于整个社会,综合考量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一审判决忽略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忽略了亲子伦理关系在中国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忽略了民众对高利贷、非法讨债的厌恶情绪,对于欢处以重刑,因而引来骂声一片。

二审判决强调了人格尊严和人伦的意义,对非法讨债手段予以否定,对于欢改处轻刑;同时又对过当的防卫行为实施一定的刑罚,引导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鼓励私力救济,既安抚了民众的不良情绪,又不屈服于“无罪”舆论,应该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宣判现场(图@山东高法)

同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则具有如下亮点,值得称颂:

1

尊重人格尊严和亲子伦理关系


首先,二审判决把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视为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般需考量防卫的手段与遭受的不法侵害是否相当、对等。防卫的手段多具有暴力性,会对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因此通常要求不法侵害的对象也是生命健康,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往往被忽视。一审判决正是这样的逻辑。

二审判决则把被害方实施的侮辱行为与限制人身自由、推搡、拍打等行为一并列为 47 32137 47 15231 0 0 2737 0 0:00:11 0:00:05 0:00:06 2842法侵害,进而认为于欢持刀捅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一个人的人格尊严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适当的损害对方生命健康的手段进行防卫。

其次,二审判决把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视为被害方的严重过错,并大幅度减轻于欢的刑罚。被害方过错在刑事审判中经常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与被害方的过错程度要相当。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实施侮辱行为(图:南方周末)

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害方遭受的损害是丧失生命,是最重的损害后果,而其过错不过是对于欢的母亲实施了侮辱行为。剥夺生命的行为与侵犯人格尊严的过错相比较,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如何减轻?二审判决对被害方的辱母行为的评价是严重违法、亵渎人伦,手段恶劣,严重过错,应受到惩罚和谴责。将被害人的严重过错与于欢的防卫情节相结合,使于欢的刑罚得以大幅度减轻,大胆突破,有理有据,深得人心。

再次,二审判决将对于欢母亲人格尊严的侵犯作为被害方的过错,维护了亲子伦理关系。本案中,被害方实施的侮辱行为主要是针对于欢以外的第三人,即他的母亲。母子之情是诸多人类情感中最神圣、最纯真的,辱母对一个人的伤害甚至超过对自己侮辱所带来的伤害。如果侮辱他人母亲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惩罚,维护自己母亲人格尊严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必将引起人神共愤。一审判决恰恰未对此情节进行评判,因此导致了社会不良情绪的井喷。二审判决将辱母行为归结为被害方的严重过错,符合天理人伦,顺应民意,社会效果颇佳。

2

对非法催收高利贷的行为说不


高利贷与非法催收行为是紧密结合的。非法催收行为有多种形式,以往最常见的是暴力殴打和非法拘禁。前两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很容易构成犯罪,很多催收者因此而被判处刑罚。所以现在的催收者学聪明了,转为实施“软暴力”催收。

所谓的软暴力一般体现为长时间伴随、纠缠债务人,对债务人实施语言、肢体上的侮辱或挑衅,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占据、封堵债务人的住所、办公地点等。这些行为虽然不具有直接暴力性,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都可能造成损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高利贷行为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来调整,所以在催收者和债务人因此类软暴力行为发生争议时,警方一般不愿意过多介入,而是希望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去解决,这在客观上起到了纵容非法催收的作用。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f0517bsjnbk&width=500&height=375&auto=0于欢案二审现场,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画面公布,于欢持刀对峙现场曝光

二审判决把通过侮辱进行催收定性为严重违法、手段恶劣,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表明了国家对非法催收行为的否定态度,下一步很可能会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大对非法催收行为的惩处力度。另外,冠县纪检委对于欢案当事民警的行政处分,以及警方对吴学占催债团伙的抓捕,也从侧面印证了前述观点。期待着立法机关将超过国家允许利率的高利贷纳入刑法调整。

3

保持理性,不屈服于“无罪”舆论


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有一种很有市场的观点是于欢无罪,甚至曾经一度占据上风。舆论的影响力是巨大的,司法机关很容易盲从于舆论。但本案的二审法院并没有失去理性。二审判决在肯定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和被害方存在严重过错的同时,依据案件的事实细节,认定其防卫过当。

首先,于欢的防卫手段是过当的。即使被害方存在严重过错,但其侮辱行为所侵害的毕竟是人格尊严,而非生命。生命是人格尊严之所系,没有生命,就没有人格尊严。在这种意义上,生命的价值还是要高于人格尊严的。我们尊重人格尊严的同时,更要尊重生命。所以,本案中,于欢为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格尊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其防卫手段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其次,于欢的防卫范围是过当的。被害方中有三人并未实施辱母行为,且有一名重伤者系被于欢从背后捅刺。我们说防卫,其打击的对象应当是侵犯自己权利的人,从而达到制止侵犯、保护自己的目的。对侵害自己权利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实施打击,是不必要的,所以于欢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范围。

再者,我国法律对于侮辱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受侮辱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法治社会中,人们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国家则要鼓励、引导人们如此行事。在有合法救济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纵容当事人采取非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就是把私力救济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其结果必然是导致社会的混乱。

对于欢处以刑罚就是引导人们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了国法的尊严;对于欢大幅度减轻处罚,顺乎天理、合乎人情,则是法与情的完美结合。

(作者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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