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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揭露性骚扰、性暴力遭反诉,法院判他胜诉

驳静 三联生活周刊 2022-06-15
*本文为「三联生活周刊」原创内容


2022年5月13日,美国卫斯理安大学(Wesleyan University)的王敖教授收到广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内容是驳回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东亚系教授徐钢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王敖在网络上揭露徐钢对学生的一系列性骚扰和性暴力行为,不对徐钢构成名誉权侵权。

徐钢起诉王敖的行为,还要追溯到2018年3月,当时因收到相关信息,王敖在自己的个人豆瓣账号上发布了系列实名文章,揭发徐钢,进而引发舆论风波,助推了相关当事人在美国对徐钢发起诉讼。

因为王敖的言论发表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归罗湖法院管辖。2019年,案件第一次判决,认定王敖构成名誉权侵权,王敖一方上诉后,深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次判决正是重审后的一审结果。

重审中,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宋珊担任了王敖的代理律师。在她看来,这次判决的进步意义在于,“如果我方败诉,对王教授这样伸张正义的人来说,一定会是很大的打击,今后还有谁再愿意去发声呢?”

以下是我们与宋律师的对话。

记者| 驳静

三联生活周刊:从2018年立案,到这次王敖教授胜诉,历时四年,期间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

宋珊我想说:“确实太不容易了!”本案历时四年,从2019年10月23日出具一审判决后,到我方二审上诉,后来又经过深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本次是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因为是涉外案件,目前尚未生效。作为被告方,还要等上诉期届满,或对方上诉后的二审判决,才是最终生效的判决结果。但在这之前,本案已经出具过一次一审判决也是在罗湖法院,后经我方上诉后,由深圳中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这次是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

《胜者即是正义》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第一次一审和二审,情况是怎么样的?

宋珊:第一次一审,我不是本案的代理律师。罗湖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一审判决,认定王敖教授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判决要求他删除言论、赔礼道歉,还有赔偿精神抚慰金,当时是这样判的。主要是基于两点,一,在我国,性侵行为属刑事犯罪的范畴,这是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认定的,是否构成“性骚扰”,也不能单凭“受害者”的证言认定。就本案来说,原告所在任职学校、司法机关等相关权威部门,并没有对原告上述不端行为的确认。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里面,除了直接受害者证人证言,大多数证人证言为传闻证据,而且有部分部分证据也因为证明手续不全而不予采信。当时是万淼焱律师代理,我是一审判决后二审期间介入的。我代理二审后,深圳中院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二审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现在是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换句话说,就是我们胜诉,王教授在豆瓣上发布的言论,对徐钢没有构成名誉侵权。

三联生活周刊:第一次二审,为何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宋珊:第一次一审时,涉及到一些境外证据,主要是美国的受害者,她们起诉侵权赔偿案件这些诉讼资料缺乏公证及具备资质的翻译手续,法庭当时就没有采信。二审法院认为不能仅以该域外证据未办理证明手续为由直接否定其证明效力,而应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基础上根据证据规则确定其证明力,本案应查明被告网络发帖反映的情况是否基本属实以及是否尽到合理核查义务。据此,二审法院以一审基本事实查明不清,就发回重审了。

三联生活周刊:在名誉权侵权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方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宋珊:名誉权侵权中,内容基本属实的举证责任,的确在被告一方,也就是我们需要举证,我方发表的言论有基本事实基础。原告只需要主张说,你发表了这些言论,侵害了我的名誉。

三联生活周刊:怎么理解“基本属实”?

宋珊:“基本属实”的确是一个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我在上次二审的时候也强调这一点,我说本案是一个名誉权纠纷,不是受害者的侵权赔偿纠纷。如果是后者,那是一定要查清楚性侵/性骚扰是不是实实在在发生,但我们名誉权侵权纠纷,更何况我方不是受害者,是以公益为目的发表言论,我就认为,我们已经穷尽了举证义务,证明我们所发表言论所指向的内容基本属实为此我们的证据都好厚几本,包括美国司法网站下载的受害者的起诉书,美国案件受害者代理律师的证人证言等,其中起诉书虽然是受害者的陈述,但也有受伤的照片等基本证据在里面,最起码,这些都不是单纯的传闻证据了。

《99.9:刑事专业律师》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但这些证言和诉讼资料,实际上离性侵定罪还有很远的距离?

宋珊:二审中,我们提交了美国案件代理律师的证人证言,证明说,在美国,性侵包括刑事及民事的范畴。所以不能用定罪表述。但就像我刚才说的,第一次一审的判决的确提出了这一点,法官认为说,本案没有任职学校、司法机关这样的权威部门对原告行为进行认定。第一次二审也问,报案文件有没有,或其他部门的处罚文件有没有?我们认为,女性被性侵/性骚扰,尤其涉及到地位不对等的师生关系,受害者往往羞于发声维权。更重要的是,如果有权威机关对该行为的认定,有处罚有书证了,那还叫“基本属实”吗,那就是完全属实了对吧。这样一来,目的是防止其他受害者的公益发声,也就没有意义了。我认为,本案中,法律规定我们只需要基于普通人的认知完成举证责任尽到核查义务,证明所发表的言论所指向的内容基本属实就可以了。

三联生活周刊:王敖教授发表的言论,怎么就“基本属实”了?

宋珊:第一,王教授直接接触过受害者。他的一个师妹曾经应聘原告的研究生,性骚扰行为发生在面试时,对她强行搂抱。他师妹告诉过他这件事,这是很早的事。第二点,后来又有新的受害者出现,并且将其行为在网络上公开,也向学校报告了。第三点,原告任职的学校历经两年调查,之后徐钢辞职了。根据王敖教授所述,美国大学在处理一个终身教职的教授时非常谨慎,即便有这种不端行为,也不会轻易出正式申明并开除,本案就是让徐钢自动辞职,因此,原告任职的学校实际上没有正式调查报告,对此,受害者在美国已发起对原告任职学校的诉讼了。

《检察方的罪人》剧照

本案中,王敖教授就是对原告任职学校这样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因为没有公开处理,而这样很可能会导致更多受害者。王教授也正是出于公益警示的动机,才勇敢为海外留学生的利益去发声的。因为留学生常年在国外,家长也不在身边,一旦遇到来自师长的侵害,往往是很难应对,所以王教授的也是为了提醒国内家长及社会注意并重视这些问题,避免这类问题再次的发生。

三联生活周刊:前面你一直强调“公益属性”。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他是一个第三方,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发声,就有一些利己嫌疑?

宋珊:通常,“名誉侵权”行为会有一个主观过错,一般来讲,就是基于个人恩怨等才去发表言论。为什么说本案中王敖教授的行为的公益属性非常明确呢?是因为王敖在发表言论的同时,接受北美法律博士志愿团队委托在豆瓣上发表了《徐钢不当行为的信息搜集公告》,希望可能潜在的受害者共同维权。所以这次一审当中,认定王教授的言论出于公益目的。另外,我也想说,我内心也挺佩服王教授,正是由于王教授的正直和勇敢,才让更多人关注此案,相信也能鼓励到其他人去为同类事件发声。

三联生活周刊:同一对当事人,一方起诉“性侵”,被指控性侵的人反诉“名誉侵权”,我们经常会看到两种案子同步发生,特别是近些年,因为受害者需要借助网络的力量寻找支持。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宋珊:你说的很对啊,现在很多受害都会借助网络的力量寻求帮助,主要是自媒体的传播能力特别强。但我想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不仅是说去结合性侵案件的结果,也应该根据案情不同,谨慎地审查言论发布者的目的,要去看他是否存在审查义务缺失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要防止网络言论影响性侵事实的最终认定,也要客观地去认定与“名誉权”相关的内容。根据案情,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既不能过分加大一方的举证责任,也要防止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后果发生。

三联生活周刊:这个案件的胜或败,传达出来什么涵义?

宋珊:对大众认知的影响,我无法评述。就我个人而言,如果我方败诉,对王教授这样伸张正义的人来说,一定会是很大的打击,今后还有谁再愿意去发声呢?尤其是性侵/性暴力案件,女性作为受害者本来就会羞于发声,如果连公益的为正义发声的渠道都被堵塞的话,那影响是真的很恶劣。不过,在此案中,我们看到了进步。

《熔炉》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普通人看这个案子,会想,万一我周围也有朋友是性侵或性骚扰的受害者,我如何在伸张正义的同时,又不去侵犯名誉?

宋珊:至少有一点,在发表言论前,仅凭单个受害人的陈述,在没有合理核实或获得基本事实依据之前,就跑去网络上去发布相关言论,我认为“名誉侵权”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另外,发声所指向的内容也应当尽量客观,不要去捏造或歪曲事实,也不要去使用侮辱性言词。

三联生活周刊:也就是说,就算我充满正义感,并且深信我听到的事,在网上发布时,也应该谨慎一点?

宋珊:对,一定要谨慎,核查义务是一定要有。这次一审的法官态度非常明确,一,他认为王敖所做属于公益行为;第二,作为普通人,也尽到了基本的核查义务;第三,受害人已就原告行为提起诉讼。法官就认为,我方发表言论所指向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捏造或扭曲事实。至于受害者指控的性侵/性骚扰行为最终能否实际成立,裁判结果如何,都不会影响我们这个案件的事实认定。王敖不构成名誉侵权。我认为这也是挺有意义的,甚至是司法的一个进步。

三联生活周刊:司法进步,怎么理解?

宋珊: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出发点及目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而不是一刀切,要求被告来举证,证明言论指向的事实在实际成立,甚至拘泥于性侵案是否最终定罪,无限扩大被告一方的举证责任,我认为,对以公益目的而发表言论的被告来说,如果要去举证这些事实,那就是不恰当的。为性侵/性骚扰受害者的发声渠道,去依法地保护这些渠道,是非常有必要的!

《聚焦》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同样性骚扰/性侵相关案件,发展的路径也有相似性,在网络上曝光,走到被指控者诉名誉侵权这一步。在原告败诉与否这个层面,怎么理解结果的差异?

宋珊:每个案件案情不同、证据不同,我无法评述。

但最高院出台了“指导性案例”的相关规定,目的就是要杜绝“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打个比方,我们这个案件如果被列为最高院指导案件,碰到同类案件,法院如果“同案不同判”,那么就要分析这个案件跟我们这个案件的不同之处。中国不是判例法,法律规定也不能涵盖所有情形,但现在有“指导性案例”的规定,我觉得是挺有意义的一件事情。最后,我要感谢对本案诉讼提供过帮助的人,本案事件是发生在美国,涉及较多的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导致我们举证非常困难。正因为他们的无私帮助,我们才取得现在胜诉的一审结果。






编辑:王海燕/排版:踢踢 / 审核: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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