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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二审:检方认为于欢构成防卫过当

2017-05-28 beijingtimes 京华时报


2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山东辱母杀人案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于欢称,自己当时处境危险,想拿刀逼走讨债者,属合理自卫。检察官当庭表示,此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构成防卫过当。


于欢称处境危险想拿刀逼走讨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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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穿黑T恤出庭(山东高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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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上午8时30分许,传唤于欢到庭后,审判长介绍,将把各方在庭前会议中针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二审期间各方提交的新证据,作为本次庭审的重点。


于欢上诉说:“一审时并没有认定我们家借款是借吴学占的,并不是赵荣荣的,我们口头约定10%,但他们属于放高利贷。一审时并没有对民警不作为进行认定。吴学占等涉黑的问题,一审也没有审查。”


于欢回忆,案发时讨债者打他很厉害,把他打到办公室那面,他的手不经意间碰到了那里。当时他的形势特别危险,拿刀想逼讨债者离开,“我说你们别过来”。


庭审辩论阶段,于欢的辩护人称,检察院指控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于欢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明显不超过必要限度,如双方力量、人数悬殊;于欢虽持有刀具,但面对十一人的赤手空拳,仍不占优势;公安机关民警处警不力、处置不力导致公力救济无效,且这个因素间接助长了讨债者的嚣张气焰。


辩护律师还指出,于欢在持刀后对讨债者进行过警告,捅伤人后,在讨债者逃离时没进一步追捅,说明于欢持刀的意图是驱散讨债人,不让其母遭受人身危险甚至生命危险。于欢一家只需要偿还150多万的本金和利息,可实际苏银霞已偿还185万,外加一套房子,在这种情况下,吴学占组织讨债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苏银霞再行还债,以构成抢劫罪。


检察官称一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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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表示,此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检察官详细介绍,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此案起因是高息借款、无力偿还,进而是违法逼债、引发纠纷,不法侵害、报警处警造成案件激化,导致案发——于欢捅刺、一死三伤。


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检察官还指出,于欢关于“构成防卫过当,一审判决未认定苏银霞系向吴学占借款,案发前吴学占、赵荣荣多次向苏银霞暴力讨债,认定杜志浩等人侮辱言行不全面、未考虑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法定量刑情节”等上诉理由成立。但是,于欢关于“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于欢所提案发当晚处警民警严重不作为问题,检察官表示,处警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的问题。但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冠县纪委、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综上,检察官称,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建议山东省高院依法判处。


法院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裁判。


新闻回顾:

山东“辱母杀人案”最新进展!最高检正全面审查,山东高院已受理上诉

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公布:不予刑事立案


(京华时报记者 高鑫)


新媒体编辑:杨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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