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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江西乐平冤案四被告人获国家赔偿:每人获赔227万余元

2017-08-06 beijingtimes 京华时报

左一至左四分别为程立和、程发根、方春平、黄志强。


8月5日,记者获悉,江西省高院于8月4日向乐平冤案四名当事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将向方春平等4人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7万余元。


按每日258.89元标准赔偿

据了解,赔偿请求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以其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于6月8日、7月5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7月27日,四人与江西省高院达成国家赔偿协议。


方春平收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方春平提供的其国家赔偿协议书显示,赔偿请求人方春平于2002年6月2日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6年12月22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5318日,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2017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258.89元计算,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院同意支付方春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137.677702万元。赔偿请求人方春平被限制人身自由5318日,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之规定,应当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江西省高院同意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此外,方春平还提出要求江西省高院对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对此,江西省高院表示,再审宣判时,该院负责人已向方春平当面赔礼道歉,并在其原居住地张贴了判决书,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方春平放弃道歉、恢复名誉的赔偿请求,并不再主张其他赔偿请求。


8月4日,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江西省高院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方春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67770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677702万元;向赔偿请求人程发根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7414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574146万元;向赔偿请求人程立和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8848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884814万元;向赔偿请求人黄志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7294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合计227.72948万元。


8月5日,程发根向记者表示,对此赔偿结果,他们四人都同意和接受。


关于乐平冤案追责的问题,方春平的代理律师张维玉称,目前,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三人已经与乐平冤案平反律师团解除代理协议,只有方春平还继续委托其代理。


事件回顾:

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一案于2002年被刑事拘留,江西省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四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6年12月21日,江西省高院作出(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西高院(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和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景刑一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四人无罪。2016年12月22日,方春平等四人被无罪释放。


(京华时报记者冯华妹 怀若谷)


新媒体编辑:熊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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