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北京二中院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涉案公司被判罚6100万元

2017-08-11 beijingtimes 京华时报

法官分析指出,暴利是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要诱因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涉嫌伙同他人将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分别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17年有期徒刑,并处190万元罚金;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天津某商贸公司6100万元罚金,吕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2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张某1年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5年间,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原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后变更为北京某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七处)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和执行北京市海淀区某垃圾填埋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给予的钱款1861万余元。


资料图


此外,马某伙同天津某商贸公司及吕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公司从某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帮助天津某商贸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原北京市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七处经理及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谋取垃圾渗滤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


被告单位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马某还伙同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和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35 26792 35 9550 0 0 1025 0 0:00:26 0:00:09 0:00:17 1886 35 26792 35 9550 0 0 925 0 0:00:28 0:00:10 0:00:18 1886 35 26792 35 9550 0 0 843 0 0:00:31 0:00:11 0:00:20 1694 35 26792 35 9550 0 0 775 0 0:00:34 0:00:12 0:00:22 1694依法应予惩处,并对马某所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吕某所犯行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认罪表现;吕某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系内外勾结犯罪且有权钱交易


在环境污染备受关注的当下,北京二中院还就其审结的环境污染第一案进行专门通报。


根据有关材料,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年均收案1400余件。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二中院法官介绍,认定马某、吕某某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据是,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根据被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的污水管网及相关再生水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成本,马某、吕某某等人偷排的行为使相关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处理费用93万余元,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因此,马某、吕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中院法官表示,本案系内外勾结,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且有权钱交易。马某系某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垃圾场产生的垃圾渗滤液的外运及处理工作。马某伙同被告单位及该单位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吕某某,将上述工作外包给被告单位实施,但马某向单位隐瞒了实际情况,后伙同被告单位及吕某某、李某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近3年内将62万余吨的本应运至污水处理厂的垃圾渗滤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内。被告单位非法获利5000余万元。吕某某为此给予了马某1000余万元的行贿款。双方均获得了巨额利益。


法官分析:暴利是犯罪的主要诱因


对于此案的案发原因,法官分析,暴利是犯罪的主要诱因。案件中,垃圾场为处理垃圾渗滤液支付了6000余万元,马某将其中的5000余万元支付给了被告单位,本人亦获利1000余万元,暴利系犯罪的主要诱因。


另外,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从众侥幸心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称,“很多单位都存在偷排现象,并不是我们这一家”,可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抓着算自己倒霉、没抓着就大赚的从众侥幸心理。本案中,为严惩该类犯罪,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6000万元罚金刑,就是要让被告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遭受重罚,同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


法官还发现,涉案单位态度放任也是造成发案的一个原因。根据证人证言,李某的偷排行为曾被垃圾场的工作人员发现,但垃圾场的负责人并没有采取断然、有效的措施,而是召开有关单位人员开会,强调不要有遗撒、偷排等行为,实际并未采取任何切实可行的措施。


为此,法官建议,相关从业单位及人员,要从源头做起,切实做到不污染环境,对可能出现的污染环境的行为要及时查证、处理,严防死守,杜绝环境污染发生。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可能存在环境污染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一旦查实,坚决予以惩处。


相关知识链接:


垃圾渗滤液。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是垃圾在填埋过程中由于重力作用、机械压实作用、生物降解作用而从垃圾堆体中释放出来的水分,主要源于垃圾自身水分释放以及大气降雨(雪)入渗,即为垃圾渗滤液。由于生活垃圾的特性,渗滤液中必然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如铅、汞、镉、铬,这是生活垃圾的特性决定的。


根据专家意见,垃圾渗滤液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高有机物、高氨氮、高盐分废水,处理难度较大。由于其难降解的特性,单一的处理技术基本无法达到污染物质的全面的去除和降解。一般垃圾渗滤液的去除都需要经过预处理以及后续组合工艺深度处理流程才能达到最终的排放标准。


(京华时报记者 高鑫)


新媒体编辑:杨喆

好文推荐:

震感强烈,食客逃离…商场用餐者因地震逃单6万,结果...

男友没按时回家送梅干菜扣肉,她一把火把房子点了…

高校女生刚毕业便陷入淘宝刷单骗局 转账5次被骗2万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