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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摊上大事了!离职后在朋友圈里大骂前公司,结果...

2017-06-28 新疆949交通广播

信息来源:杭州日报



离职前后,朋友圈里大骂前公司!男子摊上事了!被判在朋友圈连续道歉5天


前阵子,四川一名女子赵某将她和朋友张女士吵架的截图晒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语言,配文称“就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

张女士得知后,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赵某在朋友圈向张女士道歉3天,并赔偿5000元。这几天,杭州一位企业高管,也摊上事了。


这位高管姓刘,刘某是B公司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


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电力系统A公司对B公司进行增资,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后在B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刘某与A公司产生纠纷。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刘某辞去总经理职务。2016年4月27日,B公司决定解散。


然而,在B公司解散前后,刘某心里一直觉得不平衡,好几次在微信朋友圈里发文字,数说A公司的种种不对,比如“A公司要整垮B公司”啦,A公司是“黑心企业”“强盗公司”啦,还指名道姓地骂了一些A公司的相关人员“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


不光如此,刘某在朋友圈里说,要写一篇纪实文学,揭露A公司的种种恶行,并将引子、框架及相关人物(实名)介绍一一点出来。



被起诉到法院,高管仍辩称骂得没错


结果,刘某被A公司告上法庭。


被A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刘某辩称,自己在朋友圈里发的,都是事实,没骂错!


而且,刘某称,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见,传播范围小,影响力低,此后也设置成了隐私照片,没有给A公司造成实际负面影响,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A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那么?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即便有事实基础 也构成侮辱行为。判决:刘某在朋友圈连续道歉5天!



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是社交平台,用户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


同时,即使发布的言论中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只要有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本案中,刘某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诸如“抢夺”、“诓骗”、“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来形容A公司,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


法庭调查发现,刘某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虽然仅微信好友可见,但其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所以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的影响力应不仅局限于朋友圈中的人数,还应当结合朋友圈这个强大的传播媒介综合考量。


结合刘某圈中大多好友均为所属行业,所以辱骂也被同属该行业的A公司潜在的客户群、合作伙伴或同行知晓,影响到A公司形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A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自媒体时代下,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

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传播信息时要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讲责任。

同时鉴于电子证据极易被更改,受害人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要第一时间采取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任何的权利都有边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黄、大放厥词,甚至指名道姓、辱骂他人以泄私愤,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做事千万不能任性!

更不能随意辱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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