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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狗追咬躲避时遭车撞却无人担责,法院这样判!

信息来源:人民网

江苏徐州市民王先生在小区散步时,突然一条大狗扑咬过来,王先生只得挣脱躲闪。没想到,他在躲避时又一下子撞上了一辆经过的机动三轮车。倒霉的王先生全身多处受伤,光医药费就花去了5万多元。更令王先生气愤的是,因为警方也无法查明事故成因,狗主人、遛狗人、机动车主互相推脱,谁都不认为自己该担责,无奈之下,王先生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


案件回放:躲避大狗扑咬发生交通事故,狗主人养狗者机动车主均不愿担责


2016年7月一天下午,王先生在自家小区内散步。在经过一处路口时,突然一条大狗窜了出来,王先生惊慌之下连连闪避,没想到这些举动反而引来大狗的追咬。王先生身上多处被咬伤,他只能尽力挣脱,踉跄闪到路上。此时,一辆机动三轮车驶近事发地,司机未能察觉王先生情况,直接撞上了王先生。事发后,王先生被送到医院,经诊断,患者胫骨平台骨折,膝关节损伤,多发性动物咬伤等”,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5.28万元。


警方调查表明,王先生为躲避犬只扑咬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证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涉案犬只高加索犬系大型、烈性犬种,所有人系洪某、管理人系晁某,晁系洪的雇员,涉案犬只平时由晁某饲养、管理,涉案犬只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机动三轮车车主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遭遇这样的飞来横祸让王先生很郁闷,更让他气愤的是,涉事的狗主人、遛狗人、机动三轮车车主互相推脱,都认为自己不该担责任,连王先生的医药费也无人肯承担,无奈之下,王先生将涉事三方都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遛狗人狗主人担八成责任,机动车主担二成责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系多因一果侵权法律关系。晁某未尽到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未对大型犬只采取有效防范管束措施,致使饲养的大型犬只突然窜出咬伤王先生。王先生为躲避犬只的追咬,在慌乱中后退与丛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晁某对王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虽然丛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难以预料会与躲避犬只追咬而突然后退的王先生相撞,但其在行人众多的小区道路上行驶,应降低车速并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观察义务,丛某对王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引发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晁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丛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晁某对王先生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与洪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医疗费10000元;丛某赔偿王先生医疗费7753.74元;洪某赔偿王先生医疗费33214.94元,晁某对上述洪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此案,主审法官认为,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不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类侵权案件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如举证充分,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闲暇时间用于饲养各类动物,犬只伤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不论是受害人还是犬只主人都因此平添了许多烦恼。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同时,广大居民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有伤害能力的动物要有防范意识,行走时注意观察,切莫挑逗、激怒动物,以免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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