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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碾身亡却无监控!无目击证人!法院的判决实在想不到

信息来源:西湖之声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

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

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

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

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宗案件,最终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男子被碾身亡 路过车辆成被告


2016年1月26日19时许,汕尾市民李某松无证驾驶摩托车往海丰县城方向行驶,在途经一段乡村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松头部遭到碾压后当场死亡。但由于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成了一个谜。


案发后,汕尾当地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得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从事故发生至报警人报警前,除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外,共有9辆不同型号的汽车经过事故现场。

  

据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中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白色小轿车与李某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一时间段出现在现场,另外还有7辆汽车都存在肇事嫌疑。

  

案发之后,尽管肇事者和肇事车辆还无法明确,事故中的死者李某松的继承人李某栢等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义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9辆嫌疑车担责 保险公司需赔偿


该起案件先后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可作为定案依据。该份证明书中查明黄某义驾驶的轻型货车及其他8辆汽车存在肇事嫌疑。鉴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危险性,且该9辆车经查明为嫌疑车辆,应认定该9辆车的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连带责任。黄某义为本案唯一能查清的主体,保险公司对黄某义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再进行追偿。


而李某松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属违法,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栢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无法查清 

谁都可能成为侵权人

在本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网友评论



此前,对于所谓“均摊责任”的案例基本集中在“高空抛物”方面。


★ 2016 年 10 月 4 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 28 幢 1 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2017 年 12 月 29 日,安徽省芜湖高空坠落致人死亡案最终宣判结果:法院判决 81 户共 133 名被告,在 10 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四千多元、福田物业 15.2 万元,共计 508671 元。排除 15 户不承担责任。


★ 2014年,武汉一位女业主下班回家,在进楼道单元门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该业主家属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法院一审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39.5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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