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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夫妻贷款买新车,行车记录仪却曝出了这些画面...

来源:安徽商报融媒体新闻中心、FM93交通之声


 9月18日,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称,9月14日,她在安徽世钰汽车销售服务有  限公司贷款购置了一辆吉利GL,回家发现买来的新车有问题!


夫妻贷款买新车 车载记录仪曝出“真身”

为方便接送孩子,合肥市民李女士和丈夫梁先生最近一直在商量买车的事儿。9月上旬,李女士和丈夫在包河汽车城转了几遭,最终相中了一款吉利GL汽车。销售该车的4S店位于天津路,店名为安徽世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女士告诉记者,与他们一直对接购车事宜的是该店的销售顾问陈先生。9月9日,李女士和丈夫在该店签订了吉利汽车产品的购销合同,支付了3000元定金、明确了贷款购车方式等相关事宜。9月14日,李女士支付了该车的首付款,并拿到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显示,该车裸车价为8.6万余元。“加上各种税险等费用,新车上路最后要10万元出头。”


李女士称,9月14日提车当天,她看到新车的前引擎盖没有保护膜,车内座位连保护膜也没有,钥匙也有磨损。“当时交款时,我们在店内多次质疑即将入手的车是展车,陈先生对此全都否认了。”9月15日,梁先生在家发现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中,记录着多次车展的实时画面。看到这些,夫妻俩感觉到深深的欺骗,彻底相信刚买到手的车辆是展车。


销售顾问承认是“展车” 车主提出退车退款遭拒


发现买到展车后,李女士迅速联系了销售顾问陈先生。在两人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者看到陈先生起初不承认该车是展车,李女士贴出行车记录仪的证据后,陈先生才承认李女士购置了一辆展车。记者在该车行车记录仪中看到,该车记录下了今年5月、9月等多个月份的车展实时画面,内容长达数分钟。


随后店方交涉时,李女士和丈夫一度提出退车退款的说法,遭到店方拒绝。“陈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我道了歉,愿意赔付一千元的加油卡。”对于这样的处置方式,李女士和丈夫无法接受。“这辆展车的内部性能,我们也存在疑问。况且这种车的车损率是很大的,店方肯定不能按照原价卖给我们。”


9月18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协调此事。李女士向记者称,她和丈夫不再要求退车退款,提出了换车加赔偿一定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要求。对此,店方暂时未作回应。

  

回应:销售车辆时并不知是展车

9月19日上午,记者在涉事吉利汽车4S店见到了销售顾问陈先生和销售主管宋先生。宋先生称对此事比较了解,“该车经销售顾问之手对外销售时,是刚从车库里提出来的,店方和具体销售人员并不知道这是一辆展车。展车也是新车的一种,机动性能并未遭到损坏。”宋先生强调,“在车辆交付给宋女士之前,店方相关人员对车辆各设备的安全性能都做了全面检查,这点车主根本不用担心。”陈先生也称,9月13日,李女士购买的这辆吉利汽车才从车库里提出来,“车库的工作人员提交给我时,也说这是一辆新车。”对于该车一些部件的保护膜为何缺失,两人未作回应。


谈及李女士的最终诉求,宋先生称,对于这次的“展车风波”,店方已初步同意愿为李女士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因为李女士购车方式是贷款,考虑到放贷银行方面,我们认为换车的前提,是李女士需全款购车。”宋先生说,对于车主提出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他觉得太高了,赔偿有难度。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不符合其说明的商品标准和质量状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还有其他损失的,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现在汽车4S店向李女士销售的车辆为展车,李女士有权利要求更换车辆,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


孙承龙还称,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不得要求换车后李女士必须由之前的贷款变更为全款方式购买车辆,设置不合理条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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