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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学掰手腕,结果骨折了!学校要赔吗?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州日报

马某与同学刘某在课间休息时

进行扳手腕活动。

不料,双方在掰手腕时,

马某的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刘某和学校是否需要赔偿?

马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


(资料图,文图无关)

掰手腕造成粉碎性骨折!


马某和刘某均为90后,都是北京赛某力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的学员。2016年4月27日课间休息时,马某邀请刘某进行掰手腕活动,刘某应邀后,双方在掰手腕的过程中发生意外,马某的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马某受伤后即由赛某公司的员工及刘某一起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右肱骨下段骨折,建议住院行手术治疗。随后,马某转院至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继续接受住院治疗,并于2016年5月16日出院,共住院19天。


在医院的入院后诊疗经过(包括检查结果)载有“骨密度示:骨质疏松”等内容,出院诊断为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马某出院后,有到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马某在该院住院及门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6334.1元。


到底该不该赔?


事发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赛某公司应马某的要求已将学费全额退还给马某。刘某已支付了事发当天马某在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1000元及给付马某慰问金400元,赛某公司给付马某慰问金1000元。


马某起诉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刘某、赛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11.23334万元。


法庭上,一名证人到庭作证时称,被告刘某是在原告马某多次邀请后才与马某进行掰手腕活动的,同时称被告赛某公司有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员不要进行竞争性活动。


经法庭明确询问,两被告均表示马某起诉前其已支付的治疗费、慰问金无须在赔偿款项中予以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某在接受原告马某的邀请进行掰手腕时,没有较好的控制力度,造成原告的右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原告在明知自身存在骨质疏松的情况下,仍执意要求被告刘某与其进行掰手腕活动,且在掰手腕的过程中,没有控制好力度,最终导致自身的骨折,原告自身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刘某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刘某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755.17元(85,850.57元×30%)。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赛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赛某公司作为一培训学校,其已在入学时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事发时为课间休息时间且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所进行的掰手腕亦非教学科目,即原告受伤的结果非被告赛某公司的教学行为所导致;且原告受伤后,赛某公司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察看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赛某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救援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赛某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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