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交警
5月24晚23时许,乌鲁木齐头区大队民警在辖区内查获一名涉嫌醉酒的驾驶员。
在民警对驾驶员王某进行乙醇含量的检测过程中,其车内同行人员窦某多次扰乱民警现场执法,为王某“伸张正义”,(窦某也是醉酒的状态)。
在王某接受检测期间,其同伴窦某前往商店购买饮料、矿泉水让该驾驶员饮用,经民警多次后提醒依旧我行我素。
在民警将王某带至医院时,窦某又用身体阻挡车门,阻碍民警将王某带离并愿与王某同甘苦,共进退。
民警对窦某进行多次教育无果后,便联系附近警务站将其带离。
经现场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后,王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 血检为116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已经是小孩子都会的顺口溜了,窦某作为朋友非但不劝阻王某酒后开车,还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实属不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酒驾害人害己切莫以身试法
不心存侥幸,安全驾驶
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的最大尊重!
(编辑: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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