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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三部门出手

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依法严惩。看梳理→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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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


(3)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编辑: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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