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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日报微信,综合石榴云/新疆日报、乌鲁木齐晚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


《乌鲁木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已于近日印发

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为做好精准帮扶
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乌鲁木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提出
明年起将分类资助,分层救助
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乌鲁木齐市户籍或参加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 第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 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 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救助。


为实现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乌鲁木齐市将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参保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救助,救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医疗救助范围为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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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编辑: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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