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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印发!事关新疆商品房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自治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有效防范商品房逾期交付和烂尾风险,保障商品房、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这是新疆首次印发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三方责任,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要全部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明确要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专用账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自治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明确了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约定由房产管理部门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明确了房屋出卖人、买受人及资金监管人的权利和义务,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时起,监管账户内交易资金即归卖方占有使用,并明确要求资金监管人划转资金的时限;对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房屋不符合权属转移登记条件或有权机关限制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等未达成交易的情况,明确要求双方应在办理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后,第三方资金监管人才能将监管资金退还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