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提交申请材料的特殊说明

特殊说明一:申请人属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规定情形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第二十三条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被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特殊说明二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依法需提交以下18种证明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3.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
4.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
5.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证明;
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证明;
7.申请人因民事诉讼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证明;
8.一年内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证明;
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证明;
10.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证明;
11.属于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证明;
13.属于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离退休人员由军队管理的证明;
15.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证明;
16.警察因公致残证明;
17.属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证明;
18.见义勇为证明。

特殊说明三:

申请人自认为其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可无须提交以上所列18项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但应签写《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不愿意出具书面承诺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出具书面承诺又无法提供以上所列18种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自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报经济困难状况。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