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邵东市宋家塘街道一起开会、聚餐和家庭生活引起聚集性疫情。此起疫情共8人发病。病例粟某某和病例李某某,均为邵东市某公司职员,1月10日-12日在长沙开会接触了武汉病例,先后于1月15日、1月18日发病,均于1月27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月17日,卿某跟粟某、李某等一起在包厢聚餐,1月21日发病,1月30日确诊。病例刘某和其女儿一直居住于粟某家中,其老公、儿子也时常来串门吃饭,一家四口于1月20日后相继发病,于1月29日—2月1日确诊。刘某的姐姐在发病前也跟粟某和刘某一家来往密切,于1月21日发病,1月29日确诊。案例2:邵东市水东江镇一起乘坐汽车传播的聚集性疫情。此起疫情共6人发病。病例申某某,为长沙某公司职员,发病前与公司同事李某(确诊病例)一起开会、聚餐和日常工作接触,1月22日上午发病,1月29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发病当日12:00在长沙西乘坐汽车到邵东,感染同车乘客赵某(1月24日发病,2月1日确诊)、黄某(1月23日发病,2月4日确诊)和唐某(1月26日发病,2月3日确诊);下午15:00左右申某再乘坐邵东至水东江的班车回家,感染同车乘客申某(1 月28日发病,1月30日确诊)、申某(1月31日发病,2月4日确诊)。案列3:新邵县酿溪镇一起因家庭共同生活引起聚集性疫情。此起疫情共5人发病。病例谢某某,女,长沙某公司职工,1月18日随丈夫刘某回新邵县酿溪镇某社区父母家,与父母、嫂子共同生活两天。1月27日出现发热,2月2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二刘某,女,长沙某医院职工,1月13日从长沙回新邵县酿溪镇某社区娘家与父亲刘某祥共同生活,刘某1月16号出现咳嗽,2月2日确诊;病例三刘某祥(谢某婷公公)1月22日发病,2月4日确诊;病例四刘某萍(谢某婷姑母)、病例五莫某乐(刘某萍儿子)1月20日到刘某祥家,2月2日出现发热,两人均于2月4日确诊。病例谢某婷、刘某、刘某祥、刘某萍、莫某乐均否认武汉旅居史、湖北回乡人员接触史及类似病例接触史。案例4:隆回县司门前镇一起家庭共同生活引起聚集性疫情。此起疫情共3人发病。病例范某,女,1月20日从武汉坐G1007次动车至长沙,后与丈夫孙某良(长沙某公司职工)自驾车返回隆回司门前家中,与其奶奶陈某梅共同生活。范某1月24日发病,1月29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丈夫孙某良,1月26日发病,1月30日确诊;奶奶陈某梅1月30日发病,1月31日确诊。孙某良与陈某梅二人均否认武汉旅居史、湖北回乡人员接触史及类似病例接触史。案例5:洞口县又兰镇一起家庭共同生活引起聚集性疫情。此起疫情共2人发病、2人无症状感染。病例杨某某,女,1月21日坐朋友谭某伟的车从怀化回洞口又兰镇石桥村,回家后与丈夫邓某通、女婿王某明、外孙女王某倩共同生活。杨某秀1月22日发病,2月4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丈夫邓某通,2月3日发病,2月5日确诊;女婿王某明、外孙女王某倩均未出现异常,因与杨某秀密切接触而采样送检,2月5日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邓某通、王某明、王某倩均否认武汉旅居史、湖北回乡人员接触史及类似病例接触史。同时,根据湖南省卫健委及各地卫健委公布的病例信息,我们以岳阳市为例,梳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路径。发现前期以输入性病例为主,后期逐步向本土病例转化。本土病例以聚集性疫情为主,其中夫妻之间传播10例,父子母子之间传播5例,同事之间传播6例,说明本土病例大多来自密切接触人群如家庭、亲友、同事,说明人群中存在传播流行风险。目前处于围堵新型冠状病毒的关键时期,当前防控工作的效果决定了疫情发展走向,建议医疗机构、社区、集体单位等加大疑似病例、高危人群、可疑聚集性疫情的排查力度,个人要落实好辖区和单位的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控,出门戴口罩,少去或不去公共场所,勤洗手,在家常通风,如有发热等现象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共同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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