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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不注意这些细节,要吃大亏!

2018-01-14 江苏新闻广播


在生活中,许多人都会签一些合同,除了有正规的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外,还有一般的单位、个人之间签订一些相对简单的合同,那么,在签订这些合同的时候,除了内容之外,关于合同中的姓名、名称竟然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哦。


一、姓名、名称要准确。

很多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注意内容,而忽略了姓名、名称的准确性。所谓准确,就是一字不差,不能多或者少一个字,也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如果是自然人,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以身份证上的姓名为准。如果是单位,通过全国工商企业信息系统查询或者要求对方出示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三证合一的经营执照等证件。这样避免了以后如果要诉讼,连对方准确的名称都没有的低级错误。千万注意,不要让对方写自己的艺名、笔名、曾用名等等,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使用艺名、笔名、曾用名等等,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以对方的法定姓名为准,否则很难举证对方该艺名、笔名、曾用名所指向的人到底是谁。


二、合同首尾名称要一致。

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合同首部的名称和结尾的签字、盖章处的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当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首尾姓名、名称不一致,也会加大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说明义务。而这样的瑕疵完全可以在签定合同之初就完全可以避免的。


三、个人在每页签字、单位盖骑缝章。

如果一份合同超过两页及以上的内容,那么怎么保证每一页纸上的内容都是当初签订合同时候确定的内容呢?而实际中确实出现过有人故意把中间几页合同内容故意更换的情况。那么,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如果是个人,建议在每一页都签上自己的名字,如果是单位,则建议单位盖骑缝章。所以,不要图省事,就在合同的最后签名的地方签字盖章。




四、个人私章签名需慎重。

有的人还拥有私章,平时对外签字或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喜欢使用私章,由于自然人的私章对外不具有公式的效力,对于这样的情形,对合同的另外一方需要特别小心,最好要求对方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而不是私章代替。


五、只有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有的单位说,这个合同只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单位盖章,对单位没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代表单位在合同上签字的,而且对单位有约束力的。所以,实践当中也出现了一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公司对外出具借条或者担保书等,单位完全不知情,最终可能不仅引得官司上身,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还款或者担保责任。因此,就需要通过章程等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做出一些限制了。当然,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制度设计了,不是三言二语可以说明的。



总之,一份合同的内容固然重要,但是作为签订合同主体的姓名与名称也尤为重要,值得每个人引起重视,“细节决定成败”,着眼细节,未雨绸缪,总是好的。

 

本文作者:

《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左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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