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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开私家车撞了人,单位被判赔200多万

2018-04-29 江苏新闻广播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驾驶私家车准备上班,在途中接到了单位一领导的指示,要其去单位取土地使用证办理其他业务。在去单位途中,胡某与驾驶摩托车的刘某相撞,致刘某伤残。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由胡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治疗127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等16项。

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后,原告刘某起诉胡某及胡某所在工作单位,要求赔偿220万元。


胡某单位认为胡某开私家车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交通肇事,与单位无关,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7.5651万元,判决胡某所在单位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11.2955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某是受单位指示办事的途中发生事故致人伤残,属于正在执行职务期间,故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各自责任。因此判决就刘某的损失,由被告胡某所在单位承担70%,原告承担30%。



【律师提醒】


该案件中胡某与用人单位间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受单位指示办事可以认定为执行职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若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派遣,或者个人雇主的雇佣关系,或者双方的劳务活动比较松散,是一次性的或者临时性的,双方之间就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遇到同样的情况下,责任谁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上可见,遇到同样的情形,各种关系情况的责任承担还是有所区别的。劳务派遣工的责任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劳务关系中是接受劳务者承担,不需提供劳务者承担,与上述案例中劳动关系情况基本相同;雇佣关系中雇员的责任原则上由雇主承担,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夏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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