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落实!国家说了子女继承房产可少交几千至数万公证费,广深为何还说不?
近日,一则《司法部出新规,房产继承、赠予无须办理强制公证,能省好几万》的消息在网络传播,更有微信号称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告终。
南都记者了解到,司法部的确在7月5日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称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性公证了。
现状
继承标的500万的房产,或需公证费4万
在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了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由于房产登记事项的公证证明是根据标的进行收费,在2013年之前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2013年之后采取分档累计递减收费,平均下来比例也在千分之七八左右,对于标的在数十万到上千万的房产而言,仍然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证收费由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1%收取。
以深圳一处500万的房产为例,最终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41400元,公证收费比例大约为标的的千分之八。正因如此,司法部废止有关房产登记实行强制性公证的通知出台之后,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
不过,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孙咏梅告诉南都记者,在实际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房产的标的是根据评估价而非市场价,一处500万的房产在登记中心的评估价可能只有两三百万元。此外,继承的房产很多时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继承其中一半,那么实际标的就是一百多万。这样算下来,需要支付的公证费用是1万多元而不是4万多元,并没有那么夸张。
改革
公证材料不再是必选项了
实际上,南都记者获悉,去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规定了对于继承不动产权可选择“递交公证”或“不递交公证”进行登记手续办理。
其中《细则》第14条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房产继承者可省下几千甚至数万元。
求证
广州不动产登记部门:
继承可以选择不公证
南都记者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获悉,自去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于继承不动产权,市民可选择“递交公证”或“不递交公证”进行登记手续办理。
根据《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可通过提交两类材料完成——
第一,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第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除了提交的法律文书不同,选择这两种手续的重要区别是,如果选择了后者,需要缴纳数千上万元公证费。不过,从交易登记的角度来说,前者需等待查证审核的时间更长,后者则可在2小时内“立等可取”。
而对于房产赠与的情况,从2015年开始,如果只是受赠方单方申请仍需要出具公证书,如果双方同时申请,则不用提交公证书,只要提供房屋赠予合同即可。
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房产安全交易,如果是单方申请,多类交易形式(如过户等)也同样需要提供公证书,毕竟公证的提供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广州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绝大多数区仍“需要公证材料”
在消息发布后,有广州地区的网友报料称:“已亲测,天河房管局,珠江新城房管局(备注:此处指广州市房管局)等统一口径:没接到上级任何通知,一律按旧规矩办事:必须提供继承公证书!”
南都君(微信号:nddaily)今天(20日)上午致电广州各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的对外咨询电话。其中,天河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接线员表示,可以不交公证资料,选择提交上文提及的第一类材料,但得先交资料看看,因为还没有相关的细则。黄埔、白云等区表示“暂时没接到任何通知,需要交公证材料”、海珠区同样表示目前需要交,建议不急的话可以等等,但不清楚何时才会有相关细则。
深圳不动产中心:
司法部通知不适用于深圳
特区立法可作出变通规定
对于深圳市民来说,在继承和赠予房产方面目前还无法享受到这一福利。
昨日(19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与、继承应当办理公证。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条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所以深圳的做法不变,仍然必须办理公证。也就是说,这笔公证费是没有办法省下了。
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存在不一致之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以外的城市,深圳仍适用特区公证条例。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是特区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立法可以对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深圳宝安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挤满了准备二手房过户的市民。南都记者 霍健斌 摄(南都资料图)
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孙咏梅介绍到,财产继承牵涉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从准备与审查材料、厘清法律关系、进行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指导,因此采用公证的方式能够让相关民事行为的处理更加有保障。孙咏梅还透露,由于深圳经济比较发达,持有物业的人数较多,每年的公证处处理的继承类公证数量也很大。
律师观点
房产继承走司法调解途径最省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长期关注房地产领域,他指出,对于深圳以外地区的居民来说,新政策出台后,房产赠与和继承是否办理公证,这成了个人的选择问题,相关部门不再硬性要求必须走这道程序,但是房产登记机关如何查明遗嘱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及继承人资格是个大难题。而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公证处在严格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证明行为,具有免于进一步举证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通常都认为有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通过法院诉讼两种途径,其实还有一种更省钱的处理方法,就是走司法调解途径。”周争锋透露,申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司法调解书的效力,这样几乎没有费用,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不收取当事人诉讼费。
南都记者 郭锐川 张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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