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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老师放假后AA制聚餐饮酒,遭纪委通报批评……你怎么看?

2016-10-12 南方都市报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一中高二年级的24名老师因为在周五下午“放假”后聚餐饮酒,受到县纪委的登报通报批评。此事经社交媒体扩散后,引发争议。周五确实是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日,但学校又确实放假了,教师是否还应遵守工作日禁酒令?


县纪委:工作日饮酒


一份题为《关于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通报》显示,2016年9月9日星期五,屯留一中南校区高二年级负责人段旭东、孙膑及22名高二年级班主任在学校放假后,到屯留县曙光商业街金海棠饭店聚餐且饮酒,其间共花费1390元,采取AA制付费。


通报称,“该事发生在绝大多数机关单位工作日中午时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责令段旭东、孙膑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公开作检讨,对参与的其他22名班主任进行集体约谈,并对该事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




南都记者12日致电屯留县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证实确有通报批评一事。他表示,此事是县纪委在9月9日接到群众举报后,派出调查人员核实,经查“屯留一中教师午餐饮酒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县纪委采取措施,全县通报批评”。


该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周五肯定还是工作日”,仍应执行工作日午餐不得饮酒规定,“主要是这个问题”,这名工作人员解释。


老师:当天学校已放假


南都记者亦联系上当事老师段旭东,他告诉南都记者,因为屯留一中南校区离县城比较远,“有十几里路”。学校一般周五下午就全都放假,周日下午上课。9月9日星期五中午学生放假后,第二天是教师节,班主任们不想回家做饭,就一起吃了个饭,喝了点普通瓶装的汾酒,“小20来块钱一瓶”。


对此,县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该县有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的相关规定,要求“全县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执行。“通报批评是有依据的”,前述工作人员表示。


争议:纪委管得过宽?


县纪委的这份通报措辞颇为严厉。通报称,屯留一中作为全县最高学府,每个教师的精神风貌和个人形象都将作为全县广大教师的缩影呈现在全县人民面前。


通报称,“上述问题本不该发生在教书育人的教师身上,该事中的24人行为给全县教育系统及广大教师抹了黑,更与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要求格格不入。”


通报里提到,“纪委认为周五就是工作日不得饮酒,学校又确实放假,老师也未影响本职工作”,这让屯留县纪委的通报经过网络社交媒体扩散后,引起了诸多非议与不满。不少人认为“学校放假了老师喝点酒无可厚非,纪委管得过宽,存在公权力过分扩张的嫌疑”。


是否如此处理过于严苛?段旭东本人则对南都记者说,“可能因为其他单位都没有放假,怕影响不好。没事。”据了解,老师们并没有受到实际处分,该事件似乎意在如通报所言,“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专家:“不应机械理解工作日”


“严管但不要越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对南都记者说,学校做出放假调整如果合情合理合法的话,当地纪委就不应该认定为教师们的行为违背了工作日禁酒令的相关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则分析,如何处理合适还需要视当地相关具体的规定来看,这是大前提。“当一般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工作日出现冲突的时候,还需要更看重实质意义”。


杨伟东举例说,比如警察、医护人员等在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日按照相关规定请假参加婚宴喝酒,就不应该受到规定制约;相反,即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日,比如节假日期间,警察、医护人员也在岗位上工作,那也必须遵守当地禁酒规定,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不过,杨伟东也表示,还需要看是否构成负面评价和不利的社会影响,这也是评判中很重要的一点。特定情况下评判,需要把握实质,综合评价。“不应该机械地理解工作日,否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南都记者 吴斌 实习生 陈思宇 郑媛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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