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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女大学生骑“死飞”坠下7米山崖身亡!同行闺蜜摊上大事……

2017-03-13 南方都市报


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钱江晚报(qianjiangwanbao)

南都君获授权转载


小何小洪是高中同学,后来一个考进浙江温州某大学,一个考进浙江宁波某大学。小何邀请小洪去温州玩,两人结伴去大罗山骑行。下山在一U型拐弯下坡处,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


事发的U型拐弯路段。


花一样的姑娘就这么没了。最痛心疾首的是父母。料理完后事,父母把小何、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统统告上法庭。昨天,浙江衢州常山县人民法院对各方要不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做出了判决。




骑“死飞”坠亡

事故自行车“不符合技术要求”


2015年12月25日,小洪受邀从宁波赶到温州。26日,小何、小洪两人结伴骑自行车去大罗山游玩。小何原本有一辆于2015年10月份从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新买的自行车,又向同学借了一辆自行车,两人从学校出发结伴向大罗山骑行,在上山途中多次互相换骑自行车。


谁知下山时在一U型拐弯下坡处,小何在前,小洪在后,一个不注意,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


当时,小洪未佩戴安全头盔,骑的是小何那辆刚买来不久的自行车。


事发前,小洪发的“死飞”的照片。


事发后,温州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自行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不符合自行车技术要求”。


伤心父母索赔86万余元


小洪遭遇意外,最痛心疾首的就是他的父母,在料理完小洪的后事后,她们将女儿同学小何、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小洪父母认为,出事的自行车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死飞”车,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产品;自行车店擅自销售,小何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提供给其女儿使用,对女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事发的大罗山盘山公路崎岖,陡坡众多,没有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依法提醒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何、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公路管理部门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万余元。


2016年3月7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面对小洪父母的控诉,小何表示,其买车时,不知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也没有故意将自行车交给小洪骑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自行车店则表示,涉案自行车不是其销售,且不属于“死飞”,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公路管理部门则表示涉案路段系当地村民筹资建造,其不是该路段的管理人和养护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大罗山风景。网络资料图


女大学生坠崖身亡谁之过


常山法院自受理此案后,面对错综复杂、多因一果的案情,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数次赶赴温州当地走访调查情况。


最后认定,俗称“死飞”的涉案自行车确认是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系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后轮采用飞轮倒转制动”的“三无”产品,与普通自行车存在明显区别,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


法院认为,小何将属于“三无”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自行车提供给小洪骑行,使得该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于小洪,骑行过程中,也未对不了解涉案自行车性能的小洪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是造成小洪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结合走访调查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门管理、养护且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故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小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责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综合各方行为致使小洪发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确定小何承担20%责任,自行车店承担50%的责任,小洪承担30%责任。


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19万余元,被告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


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应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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