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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6年里5次怀孕全部流产,背后真相令人不齿…...


我国法律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在法律的制定及执行时,均有针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包容性、人性化条款。然而,不少不法分子却利用女性怀孕这一特殊的生理条件来实施犯罪并逃避刑罚,将其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



女子电梯内盗顾客钱包被抓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7年5月30日下午15时20分许,女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伙同另外两名同伙(女性)进入广州市黄埔区万达广场7号门1号电梯内,3人将一名女顾客围住以分散其注意力,由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下手将该女顾客背包内的钱包盗走。得手后3名嫌疑人即离开电梯。


随后不久,女顾客及其丈夫发觉钱包被盗,于是返回涉事电梯前,结果找到了当时作案的其中2名女嫌疑人。被盗女顾客及其丈夫当场控制了嫌疑人陈某某,另一名女嫌疑人则逃脱。


民警到场现场取证后,将涉嫌盗窃的陈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嫌疑人陈某某对其实施的扒窃行为拒不供认。


网络资料图


女嫌犯6年来怀孕5次流产5次


据检察机关查实,这名女嫌疑人陈某某可“来头不小”。原来,陈某某曾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因盗窃行为十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或被法院判处刑罚,均因正在怀孕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巧的是6年来她怀孕5次、流产5次,每到腹中胎儿六七个月就“恰好”失联,再到公安机关报到时“恰好”又是怀孕的状态。


不断“带球跑”就是不生孩


原来,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且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虽然该规定要求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妇女特殊的人权,一般只要刑罚在拘役或三年以下的,都会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直接宣告缓刑;情节较轻则直接适用管制刑。


这就给不少女性犯罪者以“可乘之机”,像案例中的陈某某通过反复怀孕、堕胎的方式来规避或减轻法律处罚;还有一种是利用正在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特殊阶段疯狂实施犯罪。



不管什么方式,“恶意怀孕”的妇女在管制或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的比例都较高,而且主观恶性较大。如此一来,对刚性法律的“柔性适用”,对于恶意怀孕规避刑罚的罪犯而言根本达不到法律惩罚、震慑及预防犯罪的目的。


收监前“掐表”受孕或哺乳后期再次怀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虽然该条文写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但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又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


后面这一行政法规的存在,成为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收监的一大难题。收押,则不符合规定;不收押,无疑放纵犯罪。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凭着监管不力甚至无人监管的便利,“掐表”似地在收监前受孕,然后申请继续监外执行,司法人员也只能“抓了放、放了抓”。无论是靠连续怀孕、连续流产,还是在分娩及哺乳期后再次怀孕、生育的方式,均能“母凭子贵”、长期不受监禁。


检方还发现,利用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的特殊身份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贩卖毒品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中,以团伙作案居多。


作案时由团伙其他人进行掩护、由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动手实施犯罪、犯罪后再由团伙其他人员转移赃物。这样即使现场抓获实际动手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一来可能由于赃物的立即转移,在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下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二来即使动手的妇女犯罪证据充分,团伙的其他成员或因未实际实施或因马上逃离了现场,亦容易逃离罪责、不被抓获或定罪,更不用说对犯罪团伙幕后指使人的打击了。


被抓女嫌犯将从重惩处


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的特殊规定本是保障妇女生育权、保障婴儿身心健康的人性化之举,绝不能、也不会成为不法分子逍遥法外的“护身符”。


针对上述困境,检察机关建议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细节上入手,从轻对待过失犯罪,从严处置恶意犯罪;规范监管机制,多部门联动合作监控人员动态及去向,防止“借机生子”的闹剧发生;重点打击恶意怀孕规避刑罚的幕后指使、操控者,专门针对他们进行收监执行。


上述案件中的嫌疑人陈某某,因被查实有2次犯罪前科及系盗窃惯犯,有多次盗窃违法记录,且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差,检察机关将建议法院对其从严从重惩处。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 埔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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