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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检察院公号评“砍人反被杀案”:宜认定正当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昨晚(8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请该院检察官评析此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南都记者注意到,截至8月31日上午10时,该篇文章阅读已达10w+,远超该账号发布的其他文章。


8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公号发文,对“宝马男砍人反被杀”事件进行评析。


“电动车主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在《通检之声|“宝马男砍人反被杀”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一文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分析,认为宜认定电动车主为正当防卫。


刘志宇检察官指出,首先,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


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刘志宇检察官表示,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刘志宇检察官表示,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


“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北京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据“通州检察”


“应使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


刘志宇检察官还指出,在正当防卫实践适用标准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凭借朴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来先行预判,是否能得出倾向性或压倒性结论。“如果能够得出,再通过法律规定、专业理论、逻辑推理来验证结论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后结论保持一致,则结论具有正当性。”


刘志宇检察官表示,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不必一定通过正向推理演变得出结论,可以适当通过逆向反证方式进行验证检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过程中,人为地将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进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错误,进而得出错误结论。


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能够明显判断某一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确属过当,否则宜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限缩防卫过当的追责例外,以充分彰显成文法对国民行为的引导作用,使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使主动施害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对后果自负的认知,达到震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


对于网传宝马车主劣迹斑斑,刘志宇检察官指出,品格证据不是认定事实或判定性质的依据,充其量可以作为后期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方面。“在法律面前,有价值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当时行为,而不包括既往行为。不给犯过错误的人贴上永久的标签,鼓励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应有的宽容。”


刘志宇检察官说,对于各界人士对实体处理纷纷发表看法的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即本案现仍属侦查阶段,对于我们看到或听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实仍属待定,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为主、主动代言,还需尊重有权机关的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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