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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强奸,检察院介入后双方“冰释前嫌”,网友吵翻!官方回应


9月21日晚,“冰释前嫌”这四个字上了热搜,原因是河南鲁山县检察院通过官微发表了一篇《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


9月22日,上游新闻记者梳理鲁山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发现,鲁山一高中生李某杀了人,检察官介入后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判三缓三的李某被取保候审,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


 “冰释前嫌”的强奸案


鲁山县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于9月19日的《鲁山一初中生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章说,

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7月24号,鲁山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


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检察院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


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鲁山检察院因该“冰释前嫌”强奸案引发关注。图片/网页截屏


惹争议上热搜

文章现已被删


这篇文章经网络发酵后,引发网友热议,一度上了热搜。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网友的观点有两种:

调解强奸未成年少女案是在和稀泥;


即使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问题,宣传出来不能起到好的示范效应。


该文章引来争议后,鲁山县检察院将这篇文章删除。


鲁山县宣传部:正开会研究


据中国之声报道,鲁山检察院并未回应网友质疑,但平顶山检察院表示已关注到了舆情,正在介入调查。


鲁山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向中国之声表示,相关部门正对事件进行研究:“我们正在开会研究这个事,检察院、省检察院都正在进行……(省检察院和鲁山检察院正在协商是吗?)对对对,他们现在是检察院有专门人员(来研究),因为报告都是系统内部统一来弄”。


“握手言和”故意杀人案嫌犯获缓刑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9月22日,上游新闻记者查询鲁山检察院微信公号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热烈祝贺我院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


鲁山县检察院公开的校园故意杀人案嫌犯获缓刑。图片/网页截屏


文章说,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高中高一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该院检察官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给凶手李某某疏导心理,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将李某某的强制措施变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把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该院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时间,最终法院采取了该院提出缓刑的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除微信公号报道此事外,鲁山检察院官微也晒出该案在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十大案件中排名第七。


律师:检方做法有违刑法原则


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认为,从目前鲁山县检察院披露的现有情况看,强奸案件的小赵16岁,故意杀人案的高一学生李某某,两人均已满14周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两人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两案促成和解、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做法,均与刑法的原则规定不相符。


“如此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理、裁判,很可能为当下的初高中学生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影响,这是最要命的。”殷清利律师说。


清华教授:强奸犯罪不能进行调节


文中提到的强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调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说:“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时候,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地讲,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一种罪行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


“就此案来说,宽恕犯罪对于同样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来说,它可能构成了一种实质的不公正。人们经常讲这样一句话,对罪犯宽容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被害人一方这种保护,那是不是达到了应有保护的那样一个全面的、一种周到一种考虑?”


评论:警惕“冰释前嫌”之害

(节选)

文/吴元中


虽然因为“冰释前嫌”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接受检察院从轻或免予处罚建议,作出对被告人从轻或免予处罚判决,“有利于他成长”,他父母也喜出望外、给检察官送了锦旗,但考虑被害方与公众感受以及社会效果了吗?未成年的女儿无端被恶少强奸,受害方真的会为了有利于恶少成长而“冰释前嫌”、不对其痛恨吗?这么恶劣的犯罪都会“冰释前嫌”,如果“小打小闹”会否更不予追究或从宽处理呢?不让嫌疑人对其恶行付出应有代价,会否真的有利于其长记性、成长呢?其他人会怎么看、怎么想?


检察官的做法是否妥当不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化解个案矛盾,和解、“冰释前嫌”、有利于成长、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和谐等这些说法早已超越严格执法、司法,并对规则和严格执法本身造成干扰、影响。不管民事诉讼中的和解还是刑事程序中的和解,大都不是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严格依法维护权益人权益或对犯罪人追责,而是让权益人或受害人让步,获得有利于侵权人、违法人或犯罪人的结果。这样做会损害法律严肃性不说,真会有利于社会和谐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和解的做法无疑会让其尝到甜头,在日后处事、和人打交道时,更加耍赖、对违法犯罪不当回事。另一方面,权益人也会因为通过依法办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亲身经历,看到法律没有宣传的那么严肃不再把法律当回事,特别是法律也会对无赖行为纵容,从而自己可能也变得耍赖、肆意侵犯他人权益。强调和解通常也意味着法院也不当回事,如今出现那么多“老赖”并使“执行难”成为一个普遍性问题,也应好好反思和解的局限性与负效应,不要仅仅看到其缓和当事人矛盾的一面。


从社会角度,“老赖”、犯罪人会通过和解获益,还必然因为和解带来的规则与法律不严格执行、可左可右,使规则不成为规则。使得人们不是靠明确的规则指引行事,而是失去规则意识,事事靠争抢、现场博弈,甚至不辨是非,不知对错。从近日接连发生的高铁霸座男“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事件,霸座女不按标识坐座、“有权坐在(别人)座位上”事件,以及霸座婶占别人座位还强词夺理“年轻人站半个小时咋了”事件,也可看出规则对一些人没有用。


有明确的规则指引,大家都遵从规则不发生矛盾,才是真和谐。和谐本就是事物各安其道,互不侵扰,而不是在紊乱的秩序中一件件、一次次徒劳无功地缓和纠纷双方的关系。由于秩序、不为违约与侵害行为才是和谐的基石,也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司法,使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相一致,并使惩罚足以让违约或违法行为人有所顾忌,不敢轻易为违法或违约之事,法律与规则才会起到有效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也才会由于人们都各安其道、不为侵犯他人权益之事,从而实现真和谐。


本文综合自上游新闻(syxwkhd,记者 牛泰)、中国之声(zgzs001,记者 周益帆)、南方都市报(nd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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