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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完中国互联网巨头10年江湖纷争史

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 2019-03-30


2018南都智库产品发布周

来了!



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0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上网人群占比98.3%。巨大的网民基数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剧变提供了基础。同时,如何规范该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也成为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新挑战。


在此过程中,互联网企业的恶性竞争行为,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互联网企业竞争与垄断,呈现出怎样的形势?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第十年。12月25日,在互联网法治论坛上,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重磅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征求意见稿)



该报告主要选取了10年间互联网企业竞争中发生的垄断纠纷、引发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垄断纠纷担忧的40起案例,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中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观察分析,呈现出中国互联网企业行业的竞争现状,并讨论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如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2月25日,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在北京《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


从案例发生时间可以看出,最近4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争趋于多发,并逐渐激烈。互联网行业竞争格局走向如何?近年发生了哪些核心事件?一起来看看……



以下是2018南都智库产品发布周

发布的第 4 份报告

《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


BAT在寡头竞争中

扮演重要角色


反垄断法实施的这十年,也是中国互联网行业“水大鱼大”,急剧发展的十年。在此过程中,中国互联网行业逐渐呈现出寡头竞争的特征。本次报告选取的40个样本里,就有半数样本涉及的企业,市场份额超过30%。


比如,公开数据显示:在零售电商领域,阿里巴巴就占了近60%的市场份额,京东以16%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在网约车领域,滴滴和快的合并后,相关市场份额也一度达到97%,其后,滴滴优步合并,相关市场份额也超过90%。


主要企业所占市场份额。


值得关注的是,BAT在寡头竞争中扮演着新角色。具体来看,在具备寡头竞争特点的20个样本中,19个涉及的企业都有BAT背景,唯一例外的是2012年优酷和土豆合并案,BAT尚未介入。但三年后,优酷土豆也被阿里巴巴收购。


企业扎堆玩“跨界”

反垄断执法遭考验


近十年来,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跨界竞争格也愈发激烈。就目前来看,“跨界”已成为了大多互联网企业的新玩法。通过十余年的布局,跨界竞争已涉及衣食住行等各个领域。


互联网BAT通过并购、合作等方式,将企业的生态布局渗透进大众的日常生活,使之与人们生活形成一种交错相连的依存关系。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只是单纯的产品之间的竞争,而逐渐演化为以用户资源为核心的互联网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


从40个样本分析来看,阿里巴巴的主营业务为电商,跨界业务分布至金融、物流、影视、外卖、出行、医疗、旅游等领域;腾讯的主营业务为社交和游戏领域,跨界布局涉及物流、影视、音乐、文学、外卖、出行、旅游等;百度则主营搜索并在人工智能方面有大量投入,此外百度的跨界业务还包括影视、音乐、外卖、出行、旅游等。


针对上述现象,业界曾形成一个共识:当互联网行业竞争更多表现为流量竞争、跨界竞争时,行业内是否能够出现颠覆式创新力量,已成为评估“竞争平衡”的关键。


于此同时,这也是执法监管部门对企业垄断行为监管执法时需要考量的一个关键因素。


21起并购案仅两起触发行政审查


反垄断课题组还观察到,由于行业内不断洗牌,十年间,中国互联网企业涌不断现出合并浪潮,一些互联网细分行业呈现出“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特点。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大约从2014年开始,“并购”成为互联网行业的热词,40个样本里,涉及互联网企业并购案例有21起。此外,行业内部并购趋势明显,21起企业并购案例中,13起属同行业并购,8起为跨行业并购。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案例里,有18起由BAT直接参与,没有BAT企业背景的案例仅占三席,分别为:2012年商务部附条件批准沃尔玛收购1号店案;2012年优酷和土豆合并;2016年中国平安收购汽车之家。


从监管侧维度进行分析,反垄断课题组发现,21起并购案中,仅两起案件触发行政审查:一起为商务部附条件批准沃尔玛收购一号店;另一起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滴滴合并优步中国进行反垄断调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并购业务中涉及经营者集中的情形需要采取前置申报审批程序。但在上述互联网企业并购案中,仅2011年“沃尔玛收购1号店案”中,沃尔玛主动申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其后商务部判定附条件批准。此后阿里巴巴、腾讯、京东、携程等进行的一系列并购案,没有一例出现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布的过审案件名单中。


对此,有观点认为,出现上述现象原因在于:一方面,与并购攫取巨大市场份额相比,50万元人民币的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从未行使过的事后审查、严格追责权,让互联网巨头并购案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大数据逐渐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来自互联网、物联网、传感器等各渠道的海量数据已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反垄断课题组观察发现,大数据已逐渐成为互联网行业“兵家必争之地”。


分析结果显示,在40个样本中,就有两起涉及数据纠纷,分别是:菜鸟和顺丰的物流数据纠纷以及华为与腾讯微信的数据纠纷。这两起案例也引起了业内对数据竞争的关注。


相较于寡头竞争、限制性竞争、跨界竞争、并购突出等互联网行业特点,数据竞争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围绕数据竞争,仍有不少焦点问题亟待解决。如:数据能否构成有效竞争的关键基础设?如何判断互联网企业数据资源的市场份额界定?如何判定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大数据时代,企业仅仅拥有数据是远远不够的,监管部门又是否需要在衡量算法技术的考量上,对数据之间的竞争加以考虑等。这些问题,不仅是中国的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的难题,同时也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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