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劫杀滴滴司机,死刑!
日前,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对今年9月份庭审的佛山滴滴司机被劫杀案作出判决,对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李某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对罪人得到应有惩罚感到安慰,但家属也强调,滴滴需要对此事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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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赌博输钱,谋财害命
李某1996年生,云南人,自2017年6月份开始,陆续参与网络赌博活动输钱,金额高达10万元。发现自己手头没钱了以后,2017年12月23日晚,李某生出了抢劫的想法,并购置了作案工具。次日凌晨,李某通过手机“滴滴”打车软件,租乘被害人敖某所驾驶的车辆,后将敖某杀害、抢夺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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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今年9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拒绝为自己辩护,“反正我什么都认了,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该案于11月14日作出判决。根据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劫取财物后为免案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佛山中院对李某作出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声音
家属:滴滴需对此负责
收到判决书以后,被害人家属表示,罪人得到应有惩罚甚感安慰。但家属同时亦表示,与滴滴公司沟通赔偿并不顺畅。
据悉,被害人家属自事发之后就已经和滴滴方取得联系,滴滴表示,可以垫付丧葬费以及提供一些“人道主义救助”。但敖家咨询过律师认为,敖某已经在滴滴平台注册成为该平台司机,因此滴滴公司与敖某之间已经构成了一定的雇佣关系,滴滴公司应该对此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派出这一张‘死亡订单’的滴滴平台需要对此负起责任。我认为被害人遇害属于工伤。自事发起,滴滴公司始终没有进行有效沟通,我们都十分失望。我们决定,年后将会起诉滴滴公司。”敖某的家人说。
焦点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敖某一案中,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到底构成何种关系,成为了敖家人维权的关键。
南都记者下载了滴滴车主客户端,尝试注册成为一名快车司机。在注册时,APP页面显示出有需要勾选同意的“法律声明与隐私政策”,其中包括了“软件使用协议及隐私政策”、“出租车平台服务协议”、“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车生活平台服务协议”以及“平台用户规则”。
在“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中,滴滴将车主使用滴滴平台这一行为,定义为“合作”,原文表述为:“我司在与您的合作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关于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服务保障则如此表述:“滴滴专快车信息平台将通过个性化的安全保障产品为标有保障产品的订单服务中的全部用户(包括驾驶员用户和乘客用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例如对于交通事故、治安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在实际责任方无力赔偿或在合理时间内未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应的安全保障产品说明规定的内容提供医药费先行垫付、探望等安全保障服务。”
律师观点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今年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中提及: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佛山市政协委员、广东品高律师所主任刘金财分析认为:“从法理上分析,我认为该案中的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
1、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用工和招工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在该案中,滴滴司机并未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场所进行劳动,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我们普通所理解的劳动关系。”李金财说,“另外,司机在平台上接单,获得的收益,一部分上交给滴滴公司,一部分自己获得。这种关系,更像是一种利益共享、合作分配的关系。”
对于受害人家属主张提出滴滴出行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刘金财认为,受害人家属的诉求较为被动。“因为从法理上来看,司机与平台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刘金财说。
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颖星仔细分析过“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后同样认为,在该案中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并未构成劳动关系。
“滴滴司机没有最低工资一说,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哪怕是司机什么都不去干,滴滴出行对此也没有类似普通企业规定上下班时间这一劳动制度的约束。司机个人是处于完全人身自由的,换言之,司机跑滴滴也行,不跑滴滴也行。”刘颖星说,“滴滴司机虽然在这个平台上注册,但如果对司机获得收入的方式进行分析的话,更像是一种自负盈亏的合作,看不出存在着劳动关系。”
若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真的构成了劳动关系,在该案中,受害人家属将能获得哪些赔偿?刘颖星说,这种属于“因公死亡”,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金额的计算与死者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本人工资水平、受死者供养的亲属人数有关。
南都记者就此事向滴滴出行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回复。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南都记者 何国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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