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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华索赔201万!
2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著名歌手刘德华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净水器产品上使用其肖像、姓名等已构成侵权,并提出了共计201万的索赔要求。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被告官方网站、淘宝网、搜狐网等网站中对产品进行售卖、宣传。还在北京市昌平区发现了被告产品的巨幅广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对净水器产品进行宣传。但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与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
原告诉称,其从事演艺事业超过三十年,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极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签名,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原告为被告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给原告在将来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被告辩称,他们通过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也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南都记者 秦楚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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