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签字权,该不该还给患者本人?卫健委回应了
陕西榆林市一名孕妇因不堪分娩痛苦坠楼身亡一事,曾让国人唏嘘不已,“手术签字权是否应还给患者本人”话题持续引发大众热议。
针对这个话题
南都记者采访了市民们
让我们听听他们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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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N视频】文字:王靖豪 视频 许晓鑫 张芳圆 实习生 龚俊 叶晓文 陈诚 江俊妍 吴泽嘉 潘颖欣 编辑:陈蓓蕾
有市民表示
手术签字权应该掌握在患者手中
一部分市民表示
应该视情况而定
还有其他市民说
患者手术前应该和家属协商
此话题也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张斌的关注。
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中,张斌提交了一份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合法性审查,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明确患者医疗签字的自主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被指剥夺患者签字权
张斌认为,一直以来,对于医疗方案谁来签字,医疗机构依据的是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颁布并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一规定将患者医疗签字权实际赋予了患者家属,即虽然患者同意手术,但同时也要家属同意并由家属签字。正是由于这个规定才有了一些医疗风波中要有家属签字的做法,这也是医院基本上都采取由患者家属签字做法的依据。
在张斌看来,这种患者同意、家属签字的程序,实际上剥夺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2010年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方案首先应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即由患者签名。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如绝症等),患者无行为能力等情况下,才由患者家属签名。
张斌认为,这个规定是正确的,然而,从效力等级上看,作为卫生部规章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无力对抗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建议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合法性审查
张斌在建议中指出,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时即与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相抵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孕妇作为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
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之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明确患者医疗签字的自主权。
网友们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大部分人都赞同
签字同意权回到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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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张斌还建议,医疗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依法履职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疗执业的规则意识,将依法尊重患者医疗签字自主权的规则和实践操作纳入住院医师培训的内容之中,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国家卫健委牵头答复。
国家卫健委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结合代表的建议认真研究,以推进医疗服务中的知情同意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采写:南都记者 吴斌
整理:实习生 李橼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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