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璐和杨幂都胜诉了
李小璐又上热搜了,还挂了一天……
娱乐君也默默贡献了一个点击。印象中,这个案子不是去年就结了嘛,咋又来一次?
喏,去年9月,因为发布涉嫌侮辱李小璐的微博,5名微博用户胡某、王某、涂某某、邹某某、马某某被判侵犯了其名誉权,几人所需赔偿的总金额达到30多万。
噢,这一次原来是换了个被告。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孙某在2018年4月期间,用自己的两个微博账号,发布了9条涉案微博,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
2017到2018的跨年之际,由于众所周知的“做头发”事件,李小璐、贾乃亮和PG ONE一度成为吃瓜群众八卦的焦点。
各类营销号当然不会错过这么大的瓜,不分青红皂白就是一通蹭热度,上面提到的几位被告,就是其中的代表。在李小璐被传出“夜宿门”事件之后,他们并不讨论事情本身,而是编撰一些无实锤的八卦,并进行大肆传播。
就拿最近这起诉讼中的涉案稿件举个例子,9篇稿子内容几乎一致:王某聪指责李小璐行为不端,并爆出了多部不雅视频。
细心的朋友便会发现,这位被告可真太不严谨了,标题里一会儿写的是51部,一会儿又变成了52部,这里则是60多部。
而这些稿子里涉及的王某聪,显然是在说王校长啊,但是王思聪又做错了什么呢!不过是在生日当天,因为交往了新女友的传闻“被”上了热搜,然后又在评论里非常思聪式地打了个趣罢了。
后来这条吐槽的微博,就被有心人利用,成了造谣王思聪散布不雅视频的起点,还真是冤得很。不过王思聪怎么没去起诉一下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赔偿金虽少但也是钱呐!
直到现在,在搜索引擎里键入“王思聪李小璐”,还能看到没有被删除的相关营销稿。
希望吃瓜群众们都了解一下,营销号标题党不可信啊!!!
娱乐君又顺手点进了几位被告的微博主页,因为按照判决书规定,他们需要发布致歉微博并置顶来着。但这位怎么不仅不道歉,反而还在指责人家打官司的赔偿金比拍戏挣得还多???
看来胜诉果然不是终点,维权还需继续努力。
前几天,另一位女明星也刚刚打赢了官司。
去年3月,因为新城快报的报道《被“遗忘”的盲人打字机》,杨幂身陷“诈捐门”。
文章指出,2015年杨幂在电影《我是证人》成都发布会现场表示将向成都市特殊教育学校的盲童捐赠盲人打字机,但两年半过去了,打字机仍未见踪影,文章一出,“杨幂诈捐”的话题成为了全网焦点,大幂幂又一次陷入全网黑的境地。
此次判决书一出,总算是证明了她的清白。判决书中指出,杨幂方(被告)实际上完成了汇款的捐赠操作,捐赠物品长期未能到位并非她的过错,只是没能做到及时监督捐赠物品落实情况罢了。
虽然“杨幂胜诉”的词条也上了热搜,但显然没有当时“杨幂诈捐”的水花大。
后真相时代,大众的关注度往往在事件爆发的短暂时期内就消耗殆尽,真正能够耐心等着真相的,恐怕只有粉丝而已。
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当人们提起杨幂,所有人都知道她曾被控诉诈捐,但又会有多少人知道,事情后来还经历了反转呢?
李小璐胜诉之后,后援会也发文称,虽然官司胜诉,但5万块的精神损失费,并不能弥补那些谣言对她造成的伤害,已经造成的影响是不可挽回的。
明星作为公众焦点,自然是要承受更多的目光与声音,但这不意味着他们也应无条件承受莫须有的罪名与谩骂。
再者,虽然造谣传谣的成本看起来很低,只是敲几行字,但如果真把事情闹大了以至于被起诉,可就得不偿失了!要知道,明星状告网民侵犯名誉权,可是一告一个准。
去年,网民陈某发微博爆料彭于晏与一位男性基金投资人有亲密关系,虽然彭于晏工作室已经发文辟谣,但文中仍然提及“金融大佬潜规则当红小生”,并写彭于晏为换取多个品牌代言接受“潜规则”。事后,彭于晏将陈某与其他几家参与传播过程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27万余元。
2012年3月,邹某在百度贴吧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所造成的影响极大,对李宇春的名誉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邹某很快便被起诉,并被要求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
无奈又好笑的是,吴亦凡和黄晓明,曾被相同的套路诽谤过,原来3.5个亿是那么好挣的嘛???
为了博取关注恶意传播虚假消息的营销号固然可恨,但如果没人捧场,谣言不就不攻自破了吗!
但有些情况下,也怨不得我们吃瓜群众啊,信息真真假假,有时真的很难辨别。面对网络传闻,明星们也会发声明以正视听,但上了那么多次当之后,谁还信啊!
再说律师函,看得多了也就觉得发个律师函反击谣言,好像其实也并不能自证清白。本来嘛,律师函只是用来传达委托人的意思,实际上并不会对他人产生实际法律效力,可以说是一种合法的“恐吓信”。再说了,律师函有的时候甚至都可以造假。
只能说,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得多长点心呀,尊重事实,不信谣不传谣。而作为明星和他们的团队,也必须对自己的一言一行担起责任。权益真正受到侵犯时,可以用法律作为武器回击;但出了新闻就甩一张声明or律师函,没有一切实际动作还最后被啪啪打脸的话,可就真是得不偿失了……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无论是哪一方都应该谨记。
最后,愿天下再无假瓜~
撰文:小羊饱饱
编辑助理: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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