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伊琍二审赢了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通报称,6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最终认为该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犯了马伊琍肖像权,应向其赔偿4万元。
公开宣判现场。
2017年,上海某传媒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马伊琍的剧照,并配以盈利性的广告,被马伊琍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传媒公司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
一审败诉后,传媒公司不服,认为使用马伊琍剧照不算侵犯肖像权,对此提起上诉。5月7日上午,上海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6月11日,法院宣布,维持对该传媒公司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2017年,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剧中饰演角色“罗子君”,该剧播出后,该传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张马伊琍的剧照作为配图。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
2018年7月,马伊琍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自己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公开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22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该传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传媒公司二审认为,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剧照系经过艺术加工过的演员角色,非本人形象,并未侵犯马伊琍肖像权,即使构成侵权,也仅是侵犯表演者权。而微信公众号文章附有的整形医院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均系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爱好、偏向性介绍与推广,并不具有盈利性。
上海一中院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传媒公司使用马伊琍参演的影视作品剧照是否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法院认为,本案该微信公众号的剧照能较为清晰的反映马伊琍个人形象,且有多张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与可辨认性,故涉案剧照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张剧照,存在对整形医院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等宣传推广信息,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马伊琍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实习记者 朱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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