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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广州地铁猥亵女生半小时!被判两年半


南都记者获悉,1991年出生的男子徐某,因在2019年4月17日17时许晚高峰的广州地铁三号线一趟列车上,趁人多拥挤强摸一名女生长达30分钟,一审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徐某以自己没有采取明显暴力或语言胁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没有明显反抗等理由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最终,徐某二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妇女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广州地铁三号线一列从体育西路开往机场北站方向的列车上,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趁车上人多拥挤之际,用身体将被害人小琦(化名)推挤至列车车门旁边处使其无法逃离和反抗,强行将手伸进小琦的贴身衣服内抠摸其多处隐私部位持续约30分钟,直至该车停靠白云区高增站。小琦出站后前往高增派出所报警,徐某跟随前往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2万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查,从案发地点、时间来看,本案发生在运行高峰时段的地铁列车上,地铁上人员较多,属公众场所;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猥亵的时间长、猥亵部位较多、行为情节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特别是精神强制、心理恐惧等伤害,且在地铁上公众足以看到的情形下实施猥亵行为,足以认定为“当众猥亵”。综上,应认定被告人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强制猥亵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终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其一个公平判决。

理由如下:第一,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或语言胁迫被害人,被害人也没有明显反抗,一审判决过度放大了其行为的严重性。第二,其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被害人道歉,后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一审判决过度放大对被害人的伤害。第三,一审法院没有综合对其行为兼顾不同罪名之间的量刑平衡,认定其行为比强奸更恶劣显失公平。第四,一审法院没有平衡其他类似案件与本案的关系。 

徐某的二审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认为如果二审仍认定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区分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明显暴力与存在暴力行为之间的区别并慎重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加重处罚条款,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在地铁上强制猥亵女生约30分钟的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审予以确认。 

广州中院同时认为,对于上诉方提出的徐某是否使用了暴力,以及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问题,徐某将被害人推挤到玻璃格挡与屏蔽门之间的三角位置长达30分钟,限制了被害人的逃离和反抗,可见其对被害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虽然徐某在乘客众多的地铁列车上强制猥亵被害人持续30分钟,可以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但是结合目击证人证言等可以判断,本案中徐某的猥亵动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强制猥亵“当众性”所造成的影响并不十分恶劣。另外结合其作案后跟随被害人到派出所自首,案发后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等因素,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适应,故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吴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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