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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5医护患新型肺炎,上海新增1例!国家卫健委发1号公告


今早(21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更多官方消息披露。

 最新数据 
武汉:共有15名医护人员确诊新型肺炎
全市确诊病例已死亡4例

今天(21日)凌晨1点45分,武汉市卫健委官方微博@健康武汉 发布最新医务感染信息,据悉,目前武汉市共有15名医务人员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另有一名为疑似病例。16例患者中危重症1例,其余病情稳定,均已隔离治疗。


武汉市卫健委表示,医务人员是疫情防控的主力军,为确保医务人员健康,近日,武汉市将就加强各类医院的防控措施,严格控制医院感染,强化医务人员防护,关心关爱医护人员等方面再部署,加强对医务人员健康的日常监测,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检测和救治。

1月20日下午,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钟南山院士曾表示,证实有医务人员感染,“这是非常重要的标志。”钟南山说。

据@健康武汉 今早8时许最新披露,截至1月19日24时,武汉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已死亡4例。

据通报:2020年1月19日22时—1月19日24时,死亡1例,无出院病例和新增病例。

死者陈某,男,89岁,2020年1月13日发病,1月18日因严重呼吸困难入院救治,1月19日23:39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频发室性早搏等基础疾病。

截至1月19日24时,武汉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198例,已治愈出院25例,死亡4例。目前仍在院治疗169例,其中重症35例、危重症9例,均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

上海:
确诊第二例新型肺炎病例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博@健康上海12320 今早7时许发布消息:上海确诊第二例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患者为35岁男性,本市户籍。1月8日晚前往武汉,1月11日返沪后出现发热、咳嗽、流涕等症状,于1月16日在本市一发热门诊就诊后被收治入院隔离治疗。经本市疾控部门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评估确认,该病例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目前患者体温正常,生命体征平稳。其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另外,本市有4例疑似病例正在排查中。


广西北海:
发现1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消息:1月19日,北海市发现1名来自武汉的游客出现发热等症状,患者已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病情稳定,患者同行人员及密切接触者已实行医学观察。目前,患者实验室检验结果正在按国家首例疑似病例确认程序复核中,一旦确认,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青岛市:

发现1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山东省卫健委1月21日通报:1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发现1名来自武汉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目前该患者病情稳定,正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密切接触人员已实行医学观察。按照国家规定程序一旦确诊,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川:

发现两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博@健康四川官微1月20日晚通报:1月16日以来,四川成都、广安分别发现1例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两名患者均从武汉来川,目前正在隔离诊疗。患者相关样本已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一旦确诊,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管理

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南都记者了解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传染病防治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管理意味着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蒋小天 宋承翰
另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武汉、@健康上海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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