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有自媒体发文称,“陕西省志丹县某烟酒商店因购买口罩自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两万元的罚款决定”,引发关注。28日,志丹县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涉事者经营一家烟酒副食门市,存在售卖无合格证的口罩行为,执法人员是在调查后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与此同时,有当地居民证实在店里买到过口罩,且质量一般,“戴起来只有薄薄一层”。自媒体配发的《志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志丹县一家烟酒副食门市“涉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口罩一案已调查终结”,被给予从轻处罚: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口罩12个,没收违法所得115元,处罚款2万元,共计20115元。
28日,在志丹县顺宁镇经营烟酒副食门市的张志军向南都记者表示,其于1月底在志丹县马岔市场花30元买了20只工业防尘口罩,买来给自家人用。“当时是现金交易,没有留下收据。”其表示,购得口罩后便交给了妻子,随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在县城的小区里,妻子一个人在店里工作。张志军及其妻子均向南都记者否认存在售卖行为。张志军称,2月初,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到门店调查时,“口罩就放在门店柜台桌上,我老婆用了8个,还剩下12个,都被没收了。”张志军表示,他已分别于2月13日、27日收到志丹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还在考虑是否提出复议。2月28日下午,志丹县市场监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已注意到网络传言。“有些说法是不属实的,我们将通过司法程序追责。”该工作人员表示,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涉事烟酒副食门市经营者存在售卖口罩行为。“他买来的口罩也许自用了一部分,但售卖肯定存在。这点我们也已向周围群众核实确认。”《志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其对张志军经营门市做出处罚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即“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志丹县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号发布的信息显示,1月29日,该局曾召开药品经营企业代表疫情防控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把进货质量关,索取正规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检疫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口罩等防疫用品的质量。与张志军表述相矛盾的是,其向南都记者出示的《志丹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其于1月29日购进8袋口罩,其中“ 蓝色25个装的购进了3袋,白色20个装的购进5袋,蓝色口罩为普通防尘口罩,白色口罩外包装标示为一次性使用口罩。”顺宁镇阳家洼村支部书记李刚是决定书中列出的买家之一。2月28日22时许,李刚告诉南都记者,1月30日他确实从张志军的门房那里购买了一盒蓝色口罩,“大概中午11点多,他婆姨(妻子)一个人在店里,从后面拿出了一盒口罩给我。”“盒子都烂了,我就问能不能换一盒,她当时说只有这一盒。”李刚回忆,口罩质量不算太好,但他作为村干部需要给村中设置路卡的值班人员和打扫村卫生的村民准备口罩,且当时口罩难买,所以还是买下了。“戴起来只有薄薄一层,现在已经用完了。”李刚称,当天回去后,他收到了张志军妻子的信息,询问他口罩是自用还是村里集体用。“了解到是大家一起用的,她就在微信上退给了我10元,我只付了35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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