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杰瑞集团宣布与鲍某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兴通讯称其辞去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后,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声明,已解除鲍某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根据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通报,目前该案的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不过仍有疑问待解,芝罘分局早在一年前便接到“养女”报案,为何立案18天后就撤销此案?被指“性侵养女”的鲍某明有何背景?其与“养女”相差29岁,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上市公司高管被举报性侵养女,公司声明:解聘!
警方通报“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又一公司今晨发声明
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一高校发布声明
4月9日晚,针对备受关注的“高管性侵养女4年”一案,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通报称,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报,早在2019年4月8日,芝罘分局就接到“养女”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该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过,立案18天后,芝罘分局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理由是,“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芝罘分局通报称,之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南都记者注意到,从再次立案到4月9日通报,已过去整整半年,如今案件调查有何进展?芝罘分局表示,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鲍某明的履历显示,其求学经历丰富,曾在多家公司担任重要职务。
中兴通讯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鲍某明生于1972年,于1994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1年于美国桥港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报告披露,鲍某明彼时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2018年6月至2019年报告期内,鲍某明任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至2022年3月。报告显示,鲍某明2019年度从该公司获得了25万元的薪酬,其2019年度在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领取了报酬津贴。4月9日晚,杰瑞集团发布声明称,在获悉媒体报道的有关《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突发事件后,杰瑞集团已经与鲍某明于当天下午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中兴通讯(000063.SZ)于4月10日发布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公告称,鲍某明于4月10日提出由于个人原因辞去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以及所担任的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鲍某明将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鲍某明的辞职将导致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该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鲍某明的辞职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才能生效。中兴通讯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鲍某明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其自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京津地区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驻美国纽约和加州工作近十年,曾任美国思科、美国新闻集团、香港南华集团等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中兴通讯透露,鲍某明还为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教授等教研经历,“在中美法律与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也有广泛的管理与技术背景”。不过,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某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并已通知本人。此外,南都记者通过鲍某明社交账号上的公开信息,检索到一个所发布文章署名为“鲍某明”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于2013年7月发布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文章,文章的结尾写道:作者鲍某明,中国大陆及美国最高法院律师。鲍某明在文章中指出,“中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罪’有专门定义,特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司法解释再加上同时存在量刑较轻的‘嫖宿幼女罪’,使得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产生了很大空间和变数。”随后他指出,“反观国外相关立法,大多只设定了强奸幼女的概念(也称法定强奸罪),并未另行设定嫖宿幼女的概念。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如发案时嫌犯也未成年),只要是和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嫌犯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无论是否取得对方同意,无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均认定为强奸罪。其原因是,幼女在这个年龄阶段缺乏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理解,没有表示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最后,鲍某明表示,“参考了其他国家一些成功做法后,可以认识到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据当事人“养女”向媒体透露,她称呼鲍某明为“爸爸”,两者是“养父女”关系。1998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的第九条明确指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不过,“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七条指出,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则不受第九条的限制。公开资料显示,鲍某明生于1972年,现年48岁。而当事人“养女”向媒体透露的信息显示,她和母亲与鲍某明系通过网络结识,鲍某明未婚。“养女”被收养时为2015年,其年满14岁,彼时鲍某明43岁,两人年龄相差29岁。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的第十一条还列明,“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此外,第十五条指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补充,“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但鲍某明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两人的收养关系,鲍某明强调自己从未和对方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4月10日下午,南都记者多次拨打鲍某明在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公会官网上登记的电话号码,但对方一直拒绝接听。*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点个“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