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制定进入“最后冲刺”阶段。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曾在最高法担任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他格外关注民法典草案的进展。他建议,应调整民法典结构,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由目前草案的第四编前置,放在物权编、合同编之前,成为总则编之后的第一编,突显“人比物重”“以人为本”的宗旨和理念。今年两会,沈德咏还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编纂统一刑法典,解决刑法修正案“打补丁”容量不足以适应现实需要的问题,回应社会对正确界定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继续减少死刑罪名等呼声。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受访者供图沈德咏,现任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他曾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并担任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
2017年,山东于欢案发生后,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全民关注焦点。他在法院判决后,专门撰文就此作出剖析,将该案的审判当做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进行普法。
最高法大院,是沈德咏职业生涯中时间最长的一次“坚守”。在离职前,他的写给同事的《离职告别书》刷屏朋友圈。
南都:您曾在最高法担任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组长。在您看来,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意味着什么?沈德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使得民事法律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和逻辑的自足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既是对我国以往法治建设成果的总结和肯定,也为下一步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第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是经济社会活动的行动指南和行为规范。民法典草案将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更加彰显公民主体的人格尊严;同时,为市场经济交往提供可预期的规则体系,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市场交易更加公平与便捷。第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民法典明确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进第一条。纵观民法典全文,可以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融入到各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之中,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蕴含的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观念等私法理念,将扎根于民众内心,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南都:民法典从起草到审议修改前后经历5年多时间。对目前的民法典草案,您觉得成熟吗?沈德咏:对现在的民法典草案,我还是想提一点建议:为更好彰显以人为本和权利本位的立法思想,我认为应调整民法典结构,将“人格权”编由草案第四编调整为第二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贡献。现在人格权既已独立成编,就应当放在物权编、合同编之前,成为总则编之后的第一编,突显出“人比物重”“以人为本”的宗旨和理念。南都:随着民法典审议通过,现有的民商事法律将怎样调整?沈德咏: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是民商事法律的一次总体更新。民法典施行之日,也是之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废止之时。因此,我也建议各级立法部门有必要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一次大检索,需要及时发现和整理出与民法典最新规定相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条款,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同时,立法部门要及时出台关于民法典的立法解释和相关阐述性文件,介绍立法背景和主要考量,确保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要义,正确适用民法典。南都: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一部“私法”,它的颁布跟“各有关部门”有怎样的关系?沈德咏:虽然民法典与行政法律法规不同,属于私法性质,规范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民法典对行政执法工作依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比如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必将对公安、海关、移民等机关的执法工作产生直接影响。比如民法典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必将成为卫生健康部门新的执法依据。因此,不能简单把民法典理解为只是针对个人和社会组织的私法,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各有关国家机关的履职活动将有深远影响,必须认真对待、审慎把握、全面贯彻。南都:司法机关未来与民法典“打交道”的频率更高,您对司法机关适用民法典、保护各类民事权利有何建议?沈德咏:司法机关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部门,应当把学习民法典作为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公正司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用各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民法典正式施行前,要对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全员培训,逐条学习,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条文要义,特别要注重民法典的体系性、逻辑性,高度关注原有条款的细微变化和创新内容的制度内涵,真正做到见微知著、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将来起草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打好基础;同时还要做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清理和废止工作。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件,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促进民法典的统一适用,有力保护各类民事权利,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南都:我们关注到您还曾建议编纂统一刑法典,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沈德咏:我今年的一份提案,就是建议加快编纂统一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7年修订后,改变了以往刑法、决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存的局面,基本实现了刑法的法典化。此后20余年,回应时代发展需求,立法机关又陆续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十个修正案。总体上来看,现在的刑法修正案(十)可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但刑法条文和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刑法与其他刑事法律的协调性、刑法适用上的一致性等方面的问题也逐步开始显现。南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计划来看,修改刑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被列入今年的工作。沈德咏:我认为,上述问题如果继续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已不可行。一是“修正案”的容量不足以适应现实需要;二是“修正案”打补丁方式破坏了刑法的体系性;三是“修正案”影响刑法的内在逻辑和条文标序,适用不便、观感不好。因此,加快编纂一部统一刑法典已势在必行。南都:怎样通过编纂统一刑法典,解决现行刑法存在的这些问题?沈德咏:编纂统一刑法典,可以实现结构更科学、内容更合理、体系更完善。在编纂中,通过充分吸收刑法理论研究成果,可对刑法规定进行系统修改完善。比如有必要重新梳理“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制度,正确定位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条件。再如,在刑事法律研究中,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文义解释的角度对犯罪与刑事责任承担之间、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则各章节之间、章节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有诸多分析,其中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吸收,以确保刑法典逻辑一致、用语一致。编纂中,还需要系统吸收、整合20余年来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13个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更是十分丰富。这些文件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不完全协调一致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惑。建议通过编纂统一刑法典,将20余年来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作一梳理,对于合理成分予以吸收,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南都:责任年龄、正当防卫的界定是近年来多次被热议的问题,刑法典还需要回应哪些类似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现行刑法总则第三章“刑罚”和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都与刑事责任承担有关,可重构为“刑事执行”或者“刑事责任承担”一章。目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执行刑罚之外,还包括缓刑、定罪免刑等,此外还有非刑罚处罚等刑事执行措施,仅用“刑罚的具体运用”不足以涵盖上述内容。我还建议研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划分,完善刑事执行制度,包括完善非刑罚的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调整减刑、假释的适用标准,妥善解决贪污贿赂终身监禁制度与其他罪名刑罚配置不协调等问题。另外,还要通过技术处理方式,继续削减死刑罪名。这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目前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死刑罪名,多数属于备而待用性质,短期内不宜废除。可以考虑通过设置转化犯的方式,从技术层面减少死刑罪名,如对因放火致人死伤的,不再按放火罪论处,相关条文也不再配置死刑,而是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通过类似的技术处理方式,可以使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大幅减少。除此之外,还需对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刑法配置进行系统整合。近年来,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废止,亟须更加合理地设置入罪标准和更为科学地设置刑法分则罪名,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序衔接。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变化,亟须进一步调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和合理设置罪名,同时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具体罪名的刑罚配置,贯彻中央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