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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一律通报!”这则通告引热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隐私护卫队 Author 隐私护卫队


“将卖淫嫖娼人员一律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近日,湖南长沙的一则通告引发热烈讨论。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相关行政人员通过“曝光”的方式来惩治卖淫嫖娼者并非首次。专家认为,此举缺乏法律依据,且涉嫌侵犯卖淫嫖娼者的隐私权。

图片据潇湘晨报

卖淫嫖娼被抓通报给单位、社区和家人引争议

据潇湘晨报报道,望城坡派出所和商贸城社区联合贴出一则通告,“ 为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对卖淫嫖娼人员除法律处罚外一律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家庭成员

据了解,商贸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彭曼群回应称,贴此通告的目的是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让想做这些事情的人有所顾忌。

望城区派出所的社区民警谭波则表示,此前这类投诉较多,警方和社区采取了多方面整治措施,通告是一种“特殊手段”——一方面,想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他(她)们的羞耻感,另一方面,也让想做这些事情的人考虑后果,包括名誉和家庭生活和谐等。

11月18日,南都记者联系到长沙商贸城社区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以“领导开会”为由,未接受采访。随后,记者联系到望城坡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称,“在忙,不接受电话采访”后挂断电话。

对于派出所和社区的这一做法,既有网友“拍手称快”,建议“全国推广”,称“反对的都是嫖客”,“嫖客要隐私做什么?”也有网友认为此事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用违法打击违法,这是正义吗?”

专家:涉嫌侵犯卖淫嫖娼者隐私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琮玮直言,将卖淫嫖娼者一律通报单位、社区和家庭成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不包含通报。《民法典》则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违法者触碰了哪条法律就要按照哪条法律去制裁”,王琮玮指出,如果法律没有授权,行政人员无权这么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锡锌持同样观点:“这种威吓手段的合法性依据在哪里?”

“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要去保障的,比如隐私权。”王琮玮告诉南都记者,卖淫嫖娼者也有隐私权,行政机关在工作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应用于其他目的。

“曝光卖淫嫖娼者”并非首次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关于卖淫嫖娼者隐私权的讨论已非首次,而相关办案人员的执法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

2017年1月4日,据贵州都市报报道,贵州省黔东南凯里警方在街头张贴了一份“曝光榜”。榜上收录了10名违法人员信息,其中对姓名、人物头像等要素作了部分处理,他们被曝光的原因绝大部分是嫖娼,少量涉赌和涉毒。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0年,7月19日,据南方日报报道,东莞市一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上手铐、绳牵、赤脚站街,其照片被公布在新闻媒体上。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0年7月,武汉市警方在武昌陈家湾地区的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及年龄,号召市民积极举报卖淫嫖娼窝点。其后公告被撕掉。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2010年,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

王锡锌表示,上述行为相当于“游街”的升级版本:处罚了卖淫嫖娼者后,又对他的声誉再次进行处罚。他说,一种权力的行使,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没有法律依据, 恐会对一个人的人格、声誉产生不必要的过度影响。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实习生 孙朝 南都记者 蒋琳

*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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