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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委书记遭人长期跟踪,被入室抢劫20余万!4名劫匪获刑


1月7日,南都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2016年8月,四川南充一县委书记陈某某被4名男子入室抢劫,劫匪抢走现金、金条等财物共计20余万元。案发前,4名劫匪曾在陈某某车下安装GPS设备长期跟踪。作案当天,劫匪拉断陈某某家电闸,趁其妻子开门查看时冲进屋内,持匕首、警用喷雾器、仿真手枪、手铐等物品对陈某某和其妻子进行威胁控制。事后,4名劫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不等。


网上邀约他人绑架政府官员谋财
购买GPS设备进行定位跟踪

据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四川南充人任某和田某因经济困难,预谋、策划绑架政府官员以谋取钱财,因觉得人手不够,两人在社交网络上发帖邀约其他人一同作案,并留下联系方式。同年5月,两名外地人通过网上信息联系上任某并来到南充,几人用手机搜出南充各区县的一把手,最后确定绑架某县时任县委书记陈某某。

几人在网上购买了GPS设备,打算对陈某某进行定位跟踪,两名外地人在跟踪陈某某几次后,觉得此事不靠谱选择离开。之后,河南驻马店人李某也通过社交网络联系上任某,并来到南充加入其中,三人多次踩点,由李某将GPS设备安装在陈某某所坐的车下,通过手机软件可以看见陈某某所坐汽车的行驶轨迹。

此时,本地人蒋某通过田某得知此事也加入其中,随后田某以家人不同意为由,中途退出。任某又在网上邀约了福建莆田人徐某来到当地一起行动,最终由任某、李某、蒋某、徐某4人组成犯罪团伙。期间几人曾多次踩点、跟踪陈某某。2016年8月12日,4人在摸清陈某某详细住处后,决定于当天动手,并事先购买了玩具仿真手枪、折叠刀、手铐、电棍、警用喷雾器等物品。

拉断电闸趁机闯入屋内
抢走财物共计20余万元

据任某供述,4人事先准备在高速路上逼停陈某某所坐车辆,然后进行绑架。但因陈某某的车开得快,怕逼停时出大事,且陈某某的司机也是大个子,所以决定等陈某某回家,4人入室抢劫。2016年8月12日晚7点,任某等人通过GPS设备发现陈某某快到家时,决定两人在楼上等,两人跟在陈某某身后,趁其用钥匙开门时,前后夹击控制陈某某。但陈某某到家门口时是敲门进屋,几人并未动手。

随后,任某4人商量决定以拉断电闸的方式进屋。当晚8点后,任某拉断陈某某家电闸,趁陈某某妻子开门查看时,徐某和李某持匕首和警用喷雾器冲进屋中。徐某在与陈某某妻子拉扯过程中致使其双手受伤,李某对陈某某进行控制,致使陈某某手部受伤。在控制住陈某某夫妇后,李某押陈某某去开门,将任某和蒋某放进屋内。几人用手铐铐住陈某某夫妇双手,用衣服罩住两人头部并用胶带缠绕进行固定。

任某4人从陈某某家中搜出部分现金和金元宝、项链等物品,又从陈某某夫妇包内抢走部份现金,总共约13万元,并抢走陈某某夫妇数张银行卡。期间,陈某某儿子回家后,也被蒋某控制住。任某供述,其还拍摄了陈某某头被衣服蒙住、只穿内衣的照片威胁陈某某。当晚23时许,任某4人在抢劫完陈某某家财物后分批离开现场,后分3次取走陈某某夫妇银行卡上约7.5万元。

劫匪现场用手机查询银行卡余额
还曾试图勒索500万

据事发后陈某某的陈述显示,案发当晚,陈某某听到妻子发出尖叫,便从卫生间出来冲到饭厅准备拿凳子反抗,但突然冲过来一男子将陈某某推至卫生间并按倒在地,对着其面部喷了一些很刺鼻很辛辣的东西,陈某某当时感觉呼吸困难。该男子用一把水果刀比在陈某某肚子上,陈某某左手虎口被划伤。

随后陈某某被押到客厅,看见妻子被一人控制在茶几和沙发之间的过道处,而且受伤流血。这时劫匪押陈某某去开门,陈某某想趁机会冲出去,但门刚打开外面就站了两个男子,这两个男子马上冲了进来,其中一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手枪指着陈某某让其配合不准闹,然后对方用手将其双手铐住,将陈某某夫妇推进卧室,并用衣服套在他们头上,用胶布固定。

其中一男子说他们只图财问陈某某哪里有钱,陈某某在一个小房间内装钓鱼竿的包内拿出大概10万元交给他们,并说自己没钱了。几人不相信,一直威胁陈某某夫妇交钱出来。后来劫匪拿到陈某某夫妇包里现金和银行卡后,逼迫二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并现场用陈某某妻子的手机查询银行卡余额。

据事发后陈某某的陈述显示,劫匪曾声称这点钱不够,要500万,后又说要300万,要陈某某想办法找朋友借钱,找财政转账,并在陈某某家里翻箱倒柜的找钱,后实在没找到钱就分批离开。劫匪走后,陈某某一家报警。

4名劫匪均被判12年以上
中途退出者也获刑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当地警方接报后,于2016年8月13日立案侦查。2016年8月14日,任某、蒋某、李某在云南普洱市被抓获归案,中途退出的田某在南充市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5日,徐某在缅甸佤邦被抓获归案,8月18日移交给当地警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蒋某、李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达20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田某与上述4名被告人没有抢劫犯罪意思上的联络,田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其基于绑架他人的故意,参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但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最终,该院一审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见习记者 马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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