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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终于更名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反垄断前沿 Author 李玲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1月12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变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两周前,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姓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和涉及“乔丹”的部分商标。

由此来看,乔丹体育改名是在履行法院判决。有知识产权专家告诉南都记者,比起将大量资金投入一个有侵权风险的品牌,乔丹体育尽早选择重新打造新品牌和新字号更有意义。

两周前,上海二中院判令停止使用“乔丹”商号
乔丹体育的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成立于1984年,2000年6月改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将“乔丹”作为企业字号。自1997年开始,乔丹体育注册了一系列关于“乔丹”的商标,类别包括服装鞋帽、健身器材、皮革皮具、广告销售等。

工商信息显示,乔丹体育的法定代表人为丁国雄,注册资本为4.5亿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开发、生产、销售运动鞋、运动服装、帽、袜、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等。

乔丹体育和球星乔丹的纠纷由来已久。1993年12月,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签订代言协议,又于2012年10月签署授权声明书,确认耐克公司有权使用其姓名、照片、肖像等。基于此,耐克公司推出运动鞋品牌——飞人乔丹(Air Jordan)。

2012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和销售其产品的百仞贸易公司告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场官司打了八年多,期间曾多次开庭审理,在去年底有了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乔丹体育构成侵权,需赔偿原告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35万元,且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与原告迈克尔·乔丹之间的关系。

同时法院要求,乔丹体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和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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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判决的两周后,2021年1月12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南都记者,关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的纷争,主要包括两块:一是商标侵权纠纷,即使用含有“乔丹”字样的商标;二是字号纷争,也就是乔丹体育在公司名称中含有“乔丹”字样。

“如今法院判决责令乔丹体育停止使用含有‘乔丹’字样的字号和商标,那么整体上来看,乔丹体育就没必要死守‘乔丹’这个字符,尽早选择重新打造新品牌和新字号更有意义。”李俊慧说。

“乔丹”商标为何侵权?造成公众误认
为何取名乔丹?乔丹体育曾向法院解释,使用“乔丹”作为商号及商标的出处自《尚书大传卷(四)》,“南山之阳有木焉,名‘乔’”,以及古代五行说“南方属火,火色丹”。并且强调Jordan主要含义是指约旦国,其次为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迈克尔·乔丹不应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

针对这起案件的若干问题,上海二中院专门发文释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在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擅自选择中文“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

除此之外,乔丹体育还将迈克尔·乔丹曾经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上述行为在客观上亦造成了公众误认和原告精神痛苦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依法认定乔丹体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南都记者查阅判决书发现,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乔丹体育公司不再使用原告姓名以达到停止侵权目的,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关于“乔丹”商号是否应当停止使用的问题,法院援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为此,上海二中院判令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乔丹”作为企业的商号。此番乔丹体育更名为中乔体育,不难理解是为了履行法院的判决。

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华昌告诉南都记者,乔丹体育公司原先的商号是“乔丹”。根据法院判决,这个商号肯定要改,而且将大量的资金投入一个有侵权风险的品牌(商标、商号等)太不明智了。

部分“乔丹”商标依法不可撤销但需加区别性标识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二中院并未判令乔丹体育彻底停止使用“乔丹”注册商标。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商标注册还涉及争议期的规定。

《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5年的争议期,超过这一期限,则所注册的商标依法不可撤销。针对该条的立法目的,赵华昌向南都记者解释,在先权利人长期默认或容许一个在后商标注册,而没有提出无效宣告,在后商标注册人基于“不会被提起无效宣告”的信赖进行投资和宣传,并凝结为相应的商誉。

“如果允许再提出无效宣告,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不利于保护法律上的稳定利益。所以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超过5年,即使注册商标存在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形,也不会被无效。”赵华昌说。

法院在判决书提到,一旦在姓名权纠纷中直接判令乔丹公司停止这些商标,将会使《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5年争议期的立法目的落空。

同时上海二中院指出,被告注册使用“乔丹”商标的目的在于使得公众产生联想,并以此获益,因此在部分“乔丹”商标已不可撤销的前提下,判令乔丹体育公司通过合理的方式消除指向原告的行为,以阻断公众被误导后产生的联想,同样可以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

也就是说,尚在五年争议期内的“乔丹”商标,因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所以被法院判令停止使用,超出五年争议期的“乔丹”商标则需要规范使用。

这一判决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保持一致。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也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后来一审、二审接连败诉。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此前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应予以撤销。同时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南都记者查阅中国商标网发现,目前这件商标已显示无效。

中国商标网显示第6020578号商标已无效。


乔丹体育于2020年4月8日发布的声明透露,注册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取得胜诉,其中包括公司常用的25类中文乔丹、图形、拼音在内的核心商标。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有4件商标发挥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决的商标是公司注册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

近期针对上海二中院的一审判决,乔丹体育也发布回应称,自2012年以来,关于中文乔丹“姓名权”的行政诉讼,在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乔丹体育注册时间已经超过5年70多件商标已被给予合法使用权利。本次民事判决不会影响公司对中文“乔丹”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利。

乔丹体育表示,在历时九年近百件商标争议行政诉讼过程中,国内外媒体进行了上万条的报道和传播,社会公众已能广泛知悉并清楚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公司也在通过各种措施力求避免混淆。
2020年12月31日,乔丹体育发声。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李玲

*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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