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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奸淫、猥亵学生,潜逃揭阳20多年!判了


2021年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份强奸、猥亵儿童刑事二审维持裁定书。二十多年前,江西省婺源县一名小学民办教师利用教学生写作业、改作业、背书等机会实施奸淫、猥亵行为,被家属当场发现后潜逃二十二年。

2018年,广东揭阳警方将其抓获归案。近日,法院终审裁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2019)赣刑终195号裁定书显示,程某桂,男,1972年生,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婺源县,案发前住广东省揭阳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7年6月9日被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其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羁押于江西省婺源县看守所。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定,1994年9月至1996年9月,被告人程某桂在担任婺源县潋溪乡(现属于紫阳镇)一小学的民办教师期间,利用教学生写作业、改作业、背书等机会,在村民家、被害人家、茶制厂、教室等处采多次对署名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行为。

1996年9月18日,程某桂在王某泉家堂前性侵被害人时被被害人的家属当场发现,遂于次日逃往外地。婺源县公安局于1997年5月17日以程某桂涉嫌犯强奸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9日婺源县公安局决定对程某桂执行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8年8月3日,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在清查行动中将程某桂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宣判后程某桂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程某桂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多次在教学点和被害人家中奸淫、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程某桂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林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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