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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行为而产生的生理、心理、生存等现实问题?

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将提交《关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建议》,其中提到建议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突破,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综合保护救助制度



在方燕看来,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产生深远且深刻的影响,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还是基于对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打击与预防,都应依法予以保障。

方燕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她认为,这里的“一般不予受理”比2012年刑诉法解释完全“不予受理”进步一点点。但是,这一规定还是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悖,也没有准确反映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精神。《新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受理。具体什么属于特殊的应当受理的情形,需要最高法进一步明确。

对此,方燕建议,突出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相结合的原则,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由最高法未来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诸如对那些经过专家诊断,有精神上遭受重创的诊断结论,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犯罪事实及其损害情况、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

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处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予以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到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此外,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心理阴影严重等原因,不愿回到原来学校学习的情况,方燕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责任,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

诸如明确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应当明确“适用转学安置的保护措施”,并有权协调转出、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办理未成年人学籍的转入和转出,协调民政部门为在转入地没有住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同时,转入地相关对接单位应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以免再次对其造成伤害。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敖银雪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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