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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买家花363万买到“凶宅”,法院判了


广州一买家花了363万买到的房子竟然是“凶宅”,卖家在房产中介工作,但却隐瞒了身份和房屋信息,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买家能否退房索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揭晓了答案。

卖家隐瞒自身中介身份及房屋信息

买家花363万元却买到“凶宅”


2017年12月9日,李卖(卖方)、王买(买方)(均为化名)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某地产咨询服务部(经纪方)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363万元。各方依约交易后,王买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

2018年3月,王买以李卖隐瞒其房产中介人员身份,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李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房价款、契税、中介服务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参照成交价10%承担违约过错责任。

李卖提出反诉,要求王买向其支付购房余款及利息损失、违约金,赔偿公开损失等。

一审法院根据王买申请向房屋辖区派出所发函询问,确认涉讼房屋原业主报案称其儿子于2015年5月20日在涉讼房屋走廊处上吊自杀。

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

支付赔偿损失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买限期将房屋交还给李卖管业;李卖向王买返还定金与购房款,支付赔偿损失、中介服务费等;驳回李卖全部反诉请求。

李卖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卖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系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涉讼房屋,并且结合其在房屋购买后半年左右时间里,在明知自己已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却将其自称用于自住的房屋另行出售给王买,无法排除李卖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

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习惯,涉讼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李卖作为出卖人,负有披露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有违诚信原则,应认定实施了欺诈行为。

出卖方负有“凶宅”及时告知义务

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郑怀勇表示,本案中,所涉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认定属于“凶宅”是符合常识理解的。对于“凶宅”的忌讳与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客观存在并有一定合理性。

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归为善良风俗,受法律保护。在现实层面上,在一般民众看来,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适,“凶宅”虽在物理性质上并无瑕疵,但显然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使得房屋实际价值受到贬损。

作为卖房人,如果为尽快变卖或谋求差价而故意隐瞒“凶宅”事实,则明显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对购房人的欺诈。

法官还表示,在本案中,李卖虽主张其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但并不能成为逃避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的托辞。李卖以自身工作便利建立交易信息获取优势,对交易相对方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侵害购房人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法官提醒广大读者,房屋买卖作为普通民众的大型资产交易,建议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通过网上搜索小区相关新闻报道,对比房产证取得时间与房龄,留意购买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价,走访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邻居,询问中介公司是否已核实房屋情况,出具相关声明等方式,尽量避免买到“问题”房屋。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记者 赵青 通讯员 郑怀勇 林北征 张家齐

*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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