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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声:无权收加盟费!


针对“潼关肉夹馍”等商标维权争议,11月26日,南都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该局指出,该商标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南都此前报道,近日,全国多家小吃店主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涉及河南、广东、上海、福建、吉林、内蒙古、贵州等多省区市,索赔金额在4万到10万元。还有店主被该协会告知,如想继续使用该字样须加盟,“加盟费是9.9万元,每年还要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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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上百家小吃店被索赔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此外,针对同期发生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维权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称,经查,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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