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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认亲生儿子!法院出手


2022年4月28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发出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家庭教育训诫书》,依法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女子未婚生子独自抚养十余年

男子认为儿子非亲生且拒付抚养费


2009年,38岁的黄女士(化名)与54岁的杨先生(化名)相识,2010年,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子阿飞(化名),由黄女士独自养育至今


因杨先生不承认与阿飞的血缘关系,且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黄女士以阿飞的名义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阿飞与杨先生具有亲子血缘关系,并支付阿飞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经鉴定,阿飞为义务履行人杨先生之子。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飞出生后,一直跟随其母亲黄女士生活,作为父亲的杨先生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亦未履行家庭教育等其他监护职责,忽视了孩子成长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情感需求,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已经造成了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困难的不良后果,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

父母分居也要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针对该情况,2022年4月28日下午,从化法院民一庭庭长、该案承办法官李耀文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杨先生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阿飞身心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其母亲黄女士相互配合,为阿飞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促进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收到《家庭教育训诫书》后,杨先生承诺将为阿飞提供力所能及的条件,关心阿飞的学习生活,认真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同时,从化法院民一庭与从化法院新时代文明实践法律志愿驿站对接,采取“法官+妇联+志愿者”的形式,引入从化区妇联工作人员、从化区青协志愿者对杨先生、黄女士的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并对后续阿飞的生活、学习进行持续的关心、指导和帮扶。


法院表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家庭教育更是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不管父母是否分居或者离异,小孩是否婚生子女,均不能免除上述责任和义务。


因此,法院通过依法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的形式,旨在维护和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此类父母走出认识误区,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赵青 通讯员 利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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