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药企遭索赔三千余万,此前曾败诉
近日,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 )(688799.SH)发布涉诉公告。南都记者获悉,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圣和”)因左奥硝唑片这一药品的相关专利问题,主张被告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75万余元,该笔金额占华纳药厂2021年度净利润的近两成。
索赔超3000万元
9月14日,华纳药厂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文书。因左奥硝唑片药品的相关专利问题,南京圣和起诉华纳药厂和大连中信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11万元。近日,南京圣和又将该笔金额变更为3075万余元。
南京圣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名称为“左旋奥硝唑在制备抗厌氧菌感染药物中的应用”(专利号为ZL2005100684789、 ZL2005100835172)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召回、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南京圣和称,今年3月,其发现大连中信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均对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并且写明“新品上市,欢迎洽谈”;6月,合肥京东方医院将侵权产品对外出售;至起诉之日,侵权产品一直在全国多省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网销售中。
华纳药厂表示,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南京圣和提起诉讼主张的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11月12日,南都记者致电华纳药厂,对方表示,“这款药我们已经很久没有生产了”。
该案已于8月4日立案,开庭时间待法院确定。
此前曾败诉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南京圣和便作为原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立即停止对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
2019年,南京圣和发现华纳药厂制造的“左奥硝唑片”在上海、北京、天津、湖南、江西等地许诺销售和销售。在全国药品交易会上,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对“左奥硝唑片”进行许诺销售。
最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华纳药厂与大连中信共同承担南京圣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华纳药厂称,自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公司已停止涉诉产品的生产、销售,且于2021年12月30日发出《药品召回通知》,启动三级召回程序,召回市场所有左奥硝唑片制剂。
南都记者获悉,华纳药厂于去年7月在沪市科创板上市。去年年底,华纳药厂曾发布公告称,涉诉产品左奥硝唑片仍处于推广阶段,2019、2020年度左奥硝唑片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3.15万元和115.18万元,分别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0.08%和0.12%;2019年左奥硝唑原料药产量 1.7吨,占该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的5.68%;2020年左奥硝唑原料药产量1.3吨,占该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的4.32%。截至2020年 12月31日,公司左奥硝唑片库存为零。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日前,华纳药厂披露,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已受理再审申请案件。
律师说法:
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不能仅依据以往情况来判断
若原告南京圣和主张成立,被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表示,按照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作为生产方、销售方的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其中,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等。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此,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需要根据原告对其损失的举证情况来综合认定,不能仅依据数字或以往诉讼请求的金额来判断。”邓刚说道。
对于华纳药厂多次表示已经没有再生产销售侵权药品,邓刚认为,是否生产销售,需要法院进一步去查明。同样,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也需要法院审理后才能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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