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老人状告全楼居民!引热议
近日,广州一老人反对加装电梯致工程延误一年,建好后又想补齐集资款使用电梯,被其他业主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老人补齐相关集资款后,由业主代表提供电梯卡,以便其搭乘电梯。对此,有市民表示理解其他业主拒绝,工程延误每天都得爬楼梯,也有市民表示老人应自主跟其他业主协商,而不是诉至法院影响邻里关系。律师分析全体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11月8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了上述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显示,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业主于2017-2018年商议加装电梯,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居住于3楼、年近八旬的业主郭某因有异议未参与出资。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宣判后,32户业主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已80岁高龄,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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