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离”要不要还彩礼,官方明确!
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与彩礼如何区分?“闪离”情形下,彩礼是否要返还?今天(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明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河北省河间市“零彩礼”公益集体婚礼上,新人步入婚礼现场。河间市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新华社资料图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南都记者关注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法表示,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为此,《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增进感情需要赠送小额礼物不属彩礼
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应如何区分?
最高法表示,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离婚纠纷提出返还彩礼请求
诉讼当事人应为夫妻双方
彩礼返还纠纷中,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常常引发诉讼双方争议。
《规定》充分考虑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因此《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共同生活时长应作为
彩礼是否返还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法表示,近年来,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规定》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最高法称,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针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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