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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邯郸初中生被杀案:父母是否要担责

南都报道 南方都市报 2024-04-07


“邯郸十三岁初中男生被杀案”持续引发关注。河北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通报称,案件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最新侦查结果显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挖掘。

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引发公众对施害者及其监护人如何担责、未成人犯罪现状以及如何预防等问题的关注探讨。

有学者对此表示,当前案件事实尚在调查中,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对三名施害未成年人是否要追究刑责,需要满足特定案件类型,同时符合特定情形,还需经最高检最终核准认定。此外,如果父母存在监护缺失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并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还有学者关注到,大多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学校、家庭监护之外的区域,比如上学和放学路上,与空间上的监护缺位、监护缺失有关,因此呼吁建立“无缝监护”制度,弥补学校至家庭中间的监护缺失。

央视截图


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警方认定为有预谋作案

网传信息显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3名初中生长期霸凌同班同学小光(化名),于3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北营村南侧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17日晚,河北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通报证实了上述消息。据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联合工作组还表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保护受害人隐私,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对其家属造成进一步伤害。

3月18日,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接受采访时表示,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目前,尸检已结束。

但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澄清。据介绍,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0.56米,也就是56厘米,网传猜测并不属实。此外,警方还表示,经过连日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一问:涉案未成年人将如何担责?

不适用死刑,是否承担刑责需最高检核准追诉

该案犯罪嫌疑人涉未成年人,引发公众对施害者如何担责的探讨。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年龄和所涉罪名规定为:

  •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犯罪,才会负刑事责任。

  •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还作出“个别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还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对于2021年刑法修改、下调部分罪名的未成年人惩戒年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对此曾作出介绍:这一修改坚持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作了极其慎重的、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

回到“邯郸十三岁初中男生被杀案”,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南都记者,当前案件事实尚在调查中,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对三名施害未成年人是否要追究刑责,需要满足特定案件类型,同时符合特定情形,还要经过最高检最终核准认定。

苑宁宁还建议,当前应更为关注对被害人家属的安抚和保护,由专业的青少年司法社工介入,做好被害人家属的安抚和心理疏导,减轻家属痛苦。

二问: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如何?

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属个别、极端现象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事件屡有发生。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曾引发舆论关注。去年,湖北4岁女童遭未满12岁男孩杀害案也曾引起广泛震动。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已逾三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如何?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录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情况,全国层面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占比也有所增加。

缐杰谈到,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传统犯罪占比超过七成,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整体下降、涉严重暴力犯罪相对平缓,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呈上升态势,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姚建龙关注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并未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而显著减少。他撰文称,“试图以立法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并没有产生遏制未成年人低龄化、暴力化的效果”。

虽然司法机关未公布过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数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接受南都记者专访时也曾透露,从这两年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极少,“未成年人实施重大恶性犯罪,属于个别、极端的现象”。

杨万明分析,低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法院对于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宽容但不纵容,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另一方面,坚持法律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协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努力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三问:施害者父母是否要担责?

若监护缺失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案涉及数名未成年人,也有观点认为父母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是恶性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3月15日,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针对此案发声,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作恶少年父母,为受害者家庭提供长期赔偿,能够让这类父母重视管教、约束子女。

苑宁宁告诉南都记者,如果父母存在监护缺失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几部法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并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例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但苑宁宁也提到,《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仅2年多,实践中如何理解“训诫”,如何理解“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有不同认识,有待于司法机关进一步探索完善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从专业性、刚性角度进一步增强强制亲职教育实效。

也有法律学者向南都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应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父母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上述规定也意味着,未成年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四问:如何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建议建立“无缝监护”制度,补足监护缺失

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是学界广泛的共识。

苑宁宁认为,该案涉及的未成年人均为留守儿童,由于留守儿童父母给予的抚养、陪伴或情感支持不够,导致留守儿童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规则意识容易缺失,也成为触发恶性事件的原因之一。透过这起案件,苑宁宁也呼吁,父母应树立更加科学的观念,对于未成年人应尽量亲自抚养,给予关爱支持,塑造良性的亲子关系,促进他们形成健全人格以及法治和规则意识。

此外,苑宁宁还表示,该案对未成年人犯罪早期干预有一定启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对校园欺凌认定、欺凌发生后如何早期干预以及相关部门介入已有明确规定。但上述规定尚未得到有效执行,也事恶性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也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研究学者告诉南都记者,大多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家庭监护之外的区域,比如上学和放学路上,都与空间上的监护缺位、监护缺失有关,因此亟需建立“无缝监护”制度,将学校至家庭中间的监护缺失补足。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低龄未成年人放学之后必须家长来接,或者由校车送至家门口,通过社会福利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完善监护制度,减少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发生。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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