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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鲍某某涉嫌性侵案。鲍某的辩解是否有效?关注12355专家解读
来源:最高检微博截图
烟台警方通报“养父涉嫌性侵养女”:仍在侦查
4月9日晚,山东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通报备受社会关注的“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四年”一案。警方通报指出,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警方通报称,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到我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我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遂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
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我局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截图
相信这位懂法律的公司高管一定会辩解:女孩已经14岁了,自己没有对女孩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女孩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等等。当时可能也因此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就没有立案。
但这种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也是明显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同意与否,都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与年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呢?
比如本案,这种共同生活的“养父”与年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呢?
我们曾经就2009至2014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其中,熟人作案739件,154件发生在校园内,98件由家庭成员实施。 教师、父母、养父母等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等特殊职责,这种特殊职责本来是要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但如果滥用,那就非常容易实施侵害。
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9条规定,“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事件也引起了许多公众人物的关注,众多明星纷纷发声,关注未成年女童权益。#姐姐来了#冲上热搜话题
紧接着#哥哥也在#的话题也冲上了热搜!
编辑:郑晓升
核校:郭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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