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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属正当防卫:永远不要欺负老实人,民心所向就是法治正义

侯学华 陕西交通广播 2019-04-26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昆山街头砍人案”案情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新闻回顾: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昆山街头砍人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原因不外乎这么两个层面:涉案两人都有鲜明的社会阶层特征。一个是满身纹饰、座驾为宝马的“龙哥”,另一个则是身份卑微骑行单车的“陕西楞娃”,人们隐隐地为“陕西楞娃”于海明的处境担心,担心法律会不会偏袒“强者”。另一方面,昆山街头杀人案情颇有“大逆转”的戏剧性。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变道转向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争执后,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反杀”刘海龙,致其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样的案情确实让很多“看客”唏嘘不已,也让很多理性的公民反思“陕西楞娃”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更让很多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深度思考“正当防卫”的正确操作方式。越思考越犯嘀咕,正当防卫的条款操作起来很难......


与此同时,昆山街头砍人案舆情汹涌,几乎“一边倒”地为于海明的反抗行为张目,为其“正当防卫”行为提供情感和道义的支持。



网友留言


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统计显示,截至8月31日,全网共发布相关新闻资讯3430篇,报刊新闻102篇,微信文章4177篇,App文章5194篇。这些文章的核心论点涉及到四个关键性问题:死者刘海龙是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背景?当恃强凌弱者的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时,弱者的反抗权如何行使?弱者的反抗行为如何保持“适度”“理性”,还能让自己“全身而退”?执法者如何在这一砍人案中秉公裁判?这些担忧所折射出来“吃瓜群众”的心态是复杂的。一方面无奈地等待公权力的权威发声,这个过程颇有些焦躁不安;另一方面,民意在同情弱者的同时,依然担心执法不公,急于“亮剑”,为于海明的反抗行为“站台”。


网络舆情的这些表现虽有些浮躁,却不是没有道理的。2016年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于欢案”,就经历了起起伏伏的“折腾式”的法律判决,这既是对民意的伤害,也是对公权力的无限耗损。辱母案的主角于欢几经折腾,最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汹涌的舆情代表民意,皆为于欢鸣不平。殷鉴不远,昆山街头砍人案,经过4天的调查、取证,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确认“陕西楞娃”于海明的“砍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法治国家不是僵化的法条主义国家。这是舆论的胜利,也是民意的胜利,更是法治思维的胜利




警方通报后,不少网友留言表示支持


“法是最低的道德”,公道自在人心。这是法治的核心内涵。砍人致死,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是不允许的。但是,在昆山砍人案中,“一边倒”的舆论所显示的民意是尊重弱者的反抗权利,舆论异口同声给与弱者以适当方式捍卫生命尊严的权利,这个过程本身就是正义的,即使行为者超越了自卫权利的边界,结果正义性不足,但是法律必须给与反抗者以正义的肯定和行动的自由。这是最大的自然法则。


昆山砍人案的执法者顺从民意,以案说法,准确地阐释了“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并恰当地拓展了反抗权利的边界,这是法治思维的准确体现,也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步和标志。


民心所向就是法治正义。网民们不必为陕西楞娃于海明担忧了!昆山宝马男“龙哥”走了,并不是因为他生不逢时、遇到了陕西楞娃于海明,也不是他道上的兄弟不行,更不是因为他不够黑,而是因为他遇到了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时代。在官方权威调查结果公布之前,民意一致不屑于“龙哥”的行为。无疑,昆山官方调查结论符合公意,“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皈依”,公意永远是最大的法。这是著名思想家卢梭的名言。


来源:陕西交通广播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侯学华教授 




要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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