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卫廉等38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2014年开始,被告人吴卫廉等人在南宁市长湖路某酒店三楼及茶花园路的某酒店四楼,投资经营足浴中心,并以此将组织内人员分为两组,通过招募的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固定在上述酒店进行卖淫活动。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吴卫廉等人又安排卖淫女分散到南宁市内各酒店房间进行卖淫,通过使用APP软件进行招嫖和登记,安排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卖淫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组织卖淫活动,共获利57472740.55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卫廉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六千万至八千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组织卖淫犯罪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黄赌毒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对象。兴宁区法院在审判上从严从速审理,同时重视对犯罪集团的打财断血工作。本案中,兴宁区法院依法扣押现金120多万元,冻结资金1600多万元,扣押白酒、红酒近700件,扣押汽车2辆,查封房产20套,确保财产刑得到有效执行,彻底清除“涉黄”犯罪集团滋生土壤。
|来源: 兴宁区法院、广西新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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